深圳媽媽或有158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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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職工實行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徵求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正在深圳市法制辦網站上徵集意見,其中增加產假的規定備受關注。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深圳媽媽或有158天產假

  深圳媽媽或有158天產假

全面兩孩政策放開後,深圳的產假計劃不減反增:不僅高於廣東省的規定,而且比原來增加了15天,達到158天。

條例初衷雖好,但不少職場媽媽的擔心也隨之而來:本來女性就可能遇到就業歧視,產假增加後,歧視會不會加重、產假期間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晚育女方多產假30天

為積極適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深圳市衛生計生委結合深圳實際,經過多次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組織對《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修訂,並形成《條例》修訂稿送至法制辦審查。修訂稿中“獎勵與保障”一章中提出,“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 ”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為保持與上位法規定相一致,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全票通過了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根據新規定,廣東省減少了15天晚育假、35天獨生子女假,增加了30天獎勵假,總數減少20天,一孩和二孩的產假均調整為128天。所以,深圳擬在國家、廣東省有關的規定基礎上給女方增加產假30天,那深圳的媽媽均能享受158天產假。

記者瞭解到,深圳產假長於廣東省的規定,並非首次。《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前、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舊版本中就規定,除按照廣東省的規定外,增加產假15天。而全面兩孩政策放開後,各省規定的產假長度也不同,具有一定的彈性。在已施行新計生條例的29個省份中,在法定98天產假的基礎上延長本省份基礎產假最少的有30天,如北京、天津、上海等,均為128天;延長時間最多的達3個月,如河南、海南。此外,黑龍江、甘肅規定了產假天數為180天。陝西除增加60天外還提出,參加孕前檢查的可再增加10天產假,即最多可達168天。

準媽媽盼條例快落地

此次修訂稿徵集意見時間截至8月15日,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深圳法制辦官網及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等方式反映意見。據瞭解,在通過法制辦公佈前,今年2月,深圳市衛計委就曾針對修訂稿徵集意見。如今,將近半年過去了,條例還沒有真正落地實施,這讓不少準媽媽很著急。

在深圳市衛計委的官方微博“健康深圳”上,就有不少網友呼籲新條例快落地。網友“leeching501”問道,“《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工作到底進度如何了,很多深圳的產婦即將臨產,很多要提前請假的。”已經休產假的媽媽們同樣焦慮,“增加的30天產假什麼時候落實呀?眼看原來的128天馬上要到期了,就等著政策出臺能再申請多休30天呢。要是等不到的話,上班後就不能再追溯申請了呀!拜託效率高點吧,給我們這些新手媽媽一點福利!”網友“harrypotterlisa”說。

不少新手媽媽都關心,新規定出臺後,30天產假能不能補放,“今年1月1日、新的計生政策實施後生寶寶的人,還沒等到深圳本地的政策落地,在中間這個政策空白期休了產假。那等規定落地後,少休的30天假能不能補放?”

更多保障措施需跟上

增加產假收穫了不少叫好聲,但也有不少人表示,“寧願產假不要增加”。產假福利不減反增,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職場女性兼顧生育與工作的壓力,讓生兒育女更從容,為何還有人反對?記者採訪發現,不少人是擔心就業歧視和產假期間的權益無從保障。

80後白領小微大學畢業四年,對就業歧視深有感觸。“四年前我大學畢業,面試時就被問到有沒有男朋友,有的話必須承諾兩年內不生孩子。”小微說,因為女性要休產假,不少用人單位都覺得這會影響工作,全面兩孩政策放開後,這種歧視更加重了。“再加上產假延長,女性在職場的競爭力會更被削弱。我準備明年要寶寶,如果新政策落地,我怕休完產假回來,職位不知道還保不保得住?”

在一傢俬企人力資源部任職的黃女士也表達了自己的擔憂,“不是說企業不願意給職工休產假,但員工扎堆生二胎,本身就給企業很大壓力。企業也擔心遇到‘用工荒’的問題。”還有人提出,不知道生育津貼是否能跟上,“如果產假延長,生育津貼發放的天數是否會延長呢?”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政府會對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的職業婦女給予一定補貼。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於98天。

有專家指出,研究產假延長政策的同時,其配套保障措施也需要納入探討範圍。“在已經延長產假的省份中,也做過類似的討論。政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考慮其‘副作用’,並進行鍼對性政策設計。”還有不少網友提出,延長男性陪產假政策也應該納入討論範圍,“這不僅有利於孩子的養育,同時也是平衡就業歧視的一種迂迴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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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稿還有哪些亮點?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有重大調整

除了延長產假,《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徵求修訂稿)》還有不少突破性的`提法,其中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有了重大調整。

刪:高收入人群超生或不再加倍罰

據介紹,省的條例對超生行為的規定比較籠統,在省的條例對非婚生育第一胎子女不再處理的原則上,深圳修訂稿細化明確了按超生處理的具體情形。

修訂稿刪除了高收入人群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條款,以求促進徵收工作更科學、更實際,更具有操作性。此外,超生多孩加倍徵收的規定也被取消。參考其他省份的規定,修訂稿刪除了“超生二個以上子女,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相關規定,統一規定為“每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修訂稿還明確非婚生育第二胎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保持原規定的連續性,修訂稿規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改:跨省夫妻按有利原則適用規定

對夫妻雙方戶籍在不同省份的,修訂稿改變了原來適用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的規定,明確了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選擇適用再生育子女的規定。同時,創新生育登記便民舉措,規定符合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包括流動人口夫妻,可以到市內任何一個社群工作站辦理生育登記,探索並開創全市“一城通辦”的新服務,將極大方便群眾,尤其是流動人口夫妻。

此外,修訂稿對原有嚴格的計生把關規定進行了梳理,順應國家政策的變化取消了不合時宜的前置把關規定:一是取消隨遷入戶的計生把關;二是取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辦理已生育兩個以內子女人員的調動、錄(聘)用手續時,查驗計生證明的相關規定;三是取消住建部門辦理租售保障性住房時查驗計生證明的相關規定。

增:增大對失獨家庭幫扶力度

曾經的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後,失獨家庭也日漸進入公眾視野。修訂稿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戶籍獨生子女意外傷害保險、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綜合保險制度。經費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此外,為落實國家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失獨、獨生子女傷病殘)經濟、生活、醫療、住房等各方面幫扶的要求,修訂稿規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發放計生扶助金,並實行動態增長機制;並規定民政部門在安排入住公立養老機構、住房和建設部門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幫扶、醫療機構在提供家庭醫生及家庭病床時,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給予優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