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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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費

山東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1.沒有再跨省或省內跨市(指設區的市,下同)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繼續繳費地為其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

2.跨省或省內跨市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繳費年限滿10年所在地;每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

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若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續繳費地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費的

1.參保人員應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3個月內,提出延長繳費的申請,並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未及時申請或者因各種原因,在延長繳費期間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可按省有關規定補繳;也可不再補繳,繼續延長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

2.2011年6月30日前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具體繳費數額,按照繳費當年的基數和比例確定。一次性繳費後,相應計算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統一按照繳費當年的指數確定。

3.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至滿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的人員含一次性繳費的年限)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自全部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4.參保人員延長繳費,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繼續繳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其中,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須經用人單位同意,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稽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