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最低工資標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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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最低工資標準有所調整,大家知道是多少嗎?下面梳理了2017瀋陽最低工資標準,供大家參考借鑑。

瀋陽最低工資標準2017

瀋陽最低工資標準2017

自今年1月1日起,瀋陽市將執行最新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市內九區從1300元調整至1530元,上調幅度達17.7%,新民、遼中、康平、法庫由1050元調整為1230元。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帶來連鎖反應,公益性崗位、大學生見習工資、多項社保待遇等也都隨之上調,一些低收入群體也將受到影響。

昨日,省相關部門下發關於同意瀋陽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檔案,調整後,沈城九區——和平區、瀋河區、大東區、皇姑區、鐵西區、甦家屯區、渾南區、沈北新區、于洪區由1300元調整為1530元,上調幅度17.7%;新民市、遼中縣、康平縣、法庫縣由1050元調整為1230元,上調幅度達17.1%。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沈城九區——和平區、瀋河區、大東區、皇姑區、鐵西區、甦家屯區、渾南區、沈北新區、于洪區由13元調整為15元;新民市、遼中縣、康平縣、法庫縣由9.8元調整為12元。

考慮到全省經濟發展和收入水平差距的因素,將最低工資分為四檔,月最低工資標準:一檔為1530元,二檔為1320元,三檔為1200元,四檔為1020元。在本次調整中,瀋陽九區選擇了全省的第一檔標準1530元,新民、遼中、康平、法庫調整至1230元,介於第二檔1320元和第三檔1200元之間。

據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最低工資調整依據的是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雖分為幾個檔次,但並不是調整一定要完全按照各檔次的金額來設定,可結合各市自身因素上報調整方案,讓調整更為準確,具有針對性。

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在我市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最低工資是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而不是實發工資。假如,勞動者的應發工資為1530元,扣除200元社保費,領到的實發工資是1330元,這也是符合規定的。同時,它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以及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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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門:員工未完成績效應發工資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沒完成當月績效,應發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合理嗎?針對“未完成績效,單位只發‘生活費’”的情況,人社部門給出了明確的解釋:正常勞動範疇內,無論績效如何,用人單位都要支付給員工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目前,瀋陽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530元/月。

【案例】

金某是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的'業務員,今年7月份入職,業績一直不理想,最近一個月沒有任何業績。公司表示,對於金某該月工資,將只發放基本生活費800元。

金某表示,即使自己沒有業績,公司也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其工資。

【解讀】

首先要了解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它指的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案中,該業務員雖然沒有完成任何績效目標,但是隻要其本人按照公司要求準時出勤,按照相應工作流程和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那麼該公司就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需要說明的是,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等假期內依法休假的,也屬於提供正常勞動的範疇,出現此類情況,用人單位也要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不管個人績效如何,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都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確定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並且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應發工資,並不是實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