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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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2017年勞動法對深圳的最低工資標準做了哪些變動嗎?下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17深圳最低工資標準,僅供參考!

2017深圳最低工資標準

  2017深圳最低工資標準

  從深圳市人社局獲悉,6月1日起,深圳每月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上調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為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9.5元/小時,分別比現行標準上調100元/月和1元/小時

深圳最低工資標準上漲8倍多

從1992年的245元/月最低工資標準算起,25年來深圳最低工資標準漲了8倍多。梳理公開資料發現,2010年~2017年這7年,深圳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100元、1320元、1500元、1600元、1808元、2030元、2030元、2130元。

“本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利於推進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同步、勞動報酬提高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節假日加班工資相應提高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標準實施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費涉及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新標準執行。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以職工月工資總額為基數,但最低不得低於最低月工資標準。因此,新標準實施後:

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最低不得低於447.3元/月(不含地補,2130元/月×21%,其中單位繳13%,個人繳8%);

失業保險繳費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1.5%(單位繳1%,個人繳0.5%),即31.95元/月(2130元/月×1.5%)。

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月工資的80%,即1704元/月。

此外,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也相應提高。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休息日、節假日加班工資分別不得低於195.86元/天(2130元÷21.75天×200%)和293.79元/天(2130元÷21.75天×300%)。

  2016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

2015年1月28日下午,市長許勤主持召開市政府五屆一百二十五次常務會議。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有關方案,自今年3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提高至2030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提高至18.5元。

會議指出,適時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積極推進包容發展、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市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的必然要求。要堅持把改善民生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把經濟發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體市民,更多關注和大力改善低收入群體的生活,不斷提升城市民生幸福水平。

深圳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由2014年的1808元每月上漲為2030元每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2014年的16.5元/小時上漲為18.5元/小時。那深圳2016年最低工資標準會不會在上漲呢?2016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下面一起來了解下。

  2014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資訊:

(一)2014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從2014年2月1日起實施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1808元/月;

(三)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6.5元/小時。

  2015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資訊:

(一)2014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3月1日起實施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2030元/月;

(三)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8.5元/小時。

  最低工資相關規定

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通常包含三個部分,一是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二是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三是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最低工資不包括哪些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下列專案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3、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4、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國外,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

最低工資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