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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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龔祖兵18日在此間透露,五年來,深圳四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的1100元/月提高至目前的2030元/月,月均漲幅16.9%。

深圳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配合即將召開的深圳市第六次黨代會,該市舉行“民生領域發展情況”系列新聞釋出。18日的第二場新聞釋出會,由該市人居環境委、交通運輸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管局負責人介紹相關情況。

龔祖兵說,五年來,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把促進就業放在重要的位置,實施創業帶動就業戰略,實現了更高質量的就業。五年來累計新增就業47.38萬人,應屆畢業生就業率92%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2.5%以內,“零就業家庭”動態歸零。

同時,穩步擴大社保覆蓋面。全市各種險種參保總人數達到4564萬人次,五年增長了58%,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居全國大中城市首位,其他險種參保人數居全國大中城市前列。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達到3372元,居全國大中城市前列,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門診支付比例、劃入個賬比例均屬全國較高水平。目前歷年社保基金結餘3187.37億元,2012年,委託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的400億基金已到期的年化收益率為6.766%。

而五年來,該市累計認定高層次專業人才4620人,累計引進留學人員6萬人,並建立24個留學人員創業創業園,陸續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228家,在站博士後已達609人,累計招收博士後1830人。同時,全市技能人才總量已達269萬人。

2016年深圳市最低工資的定義是什麼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2016年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主要特點

1、最低工資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勞動者贍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資數額由最低工資率確定;

3、最低工資只確定了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單位在向本單位勞動者支付工資或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時,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率確定的工資標準,否則,約定無效,並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2016年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哪些行業?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範圍包括各種經濟型別的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在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人力社保部門將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額度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相關規定: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於2003年12月30日頒佈。

據瞭解,《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式並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控範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係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並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卹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