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要儘早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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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要儘早建立,歡迎閱讀與收藏。

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要儘早建立

近年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企業人員在養老等社會保障方面的待遇“雙軌制”一直飽受爭議,社會上有關養老金並軌的呼聲不斷。

2014年3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給出養老金並軌時間表。人力資源和社保部部長尹蔚民早在2013年12月就表示,2014年在社會保障方面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解決“雙軌制”、“待遇差”等問題。

2014年,是養老金並軌的關鍵一年。目前,按照中央部署,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改革方案編制已經啟動,並就政策制定召集了幾輪討論,並軌方案有望年內出臺。

為確保養老金並軌穩步推進,要在借鑑國外統籌的經驗與結合已有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按照統一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原則、權利與義務對應原則、效率與公平兼顧原則、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養老保險社會化原則、新舊制度合理銜接與平穩過渡原則,儘早建立起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在內的統一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

20世紀70年代以來,為了解決單一的公職人員養老保險模式所帶來的財政壓力,世界各國普遍採取政府、企業、個人共同承擔責任和風險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1997年以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形成“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

為打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的“二元”格局,機關事業單位需要逐步建立既適合自身特點、又與企業職工對接的多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即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而言,第一支柱中,機關事業單位與員工之間的繳費責任等同於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分擔責任;第二支柱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或企業年金相對應,同時體現享受主體的職業性質和水平差異;第三支柱與企業職工的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一樣,其價值取向是完全“效率第一”,自我負責、自我保障。

出臺統賬結合的制度結構

採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模式結合的制度結構。1997年以來,我國基本建立起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因此,要解決“雙軌制”、“待遇差”等問題,必須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儘快出臺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用的來源有別於企業,統賬結合的辦法應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的特點加以確定。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上,國家負擔的費用部分可以考慮採取現收現付的辦法,由預算直接安排,而不再按比例籌集。個人繳費部分則可考慮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並儲存起來,個人賬戶養老實行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個人賬戶基金只用於支付,統籌基金不再透支個人賬戶基金,使個人賬戶賬實相符,準確反映節餘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方向,直接體現政府和個人在養老保險上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統一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鑑於目前因養老保險待遇差距過大等而引發的社會矛盾,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應統籌兼顧,改變按單位性質安排的方法,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養老金調整主要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調整情況,對退休人員給予適當補貼,使其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退休後保持相應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在職工資的延續。因此,為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應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的調整,具體而言,在調整時間和幅度上,不一定要與在職職工工資調整同步,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使養老保險待遇與物價變動同步上漲或下調;調整幅度可以適當考慮退休前的不同級別、繳費時間、工齡等情況,不同的退休人員有所差別,但不要懸殊太大。

養老金計發辦法可多元化

為了實現養老保險制度平穩過渡,可以使計發辦法多元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向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平穩過渡的過程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可採用“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保證“老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所需基金由國家撥付。

而“中人”的計發標準是過渡的核心問題。“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後積累了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但過去的養老保險基金仍是空賬。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可把新制度實施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按一定的係數折算為當前個人賬戶儲存額,然後再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空賬由國家逐步予以補償。為避免某一時點前後退休人員待遇差別過大,還可以在一定緩衝期內對“中人”實行逐年遞減的過渡性養老金。“新人”則完全按新辦法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理順養老保險管理機制

今後要理順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管理體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要做到:財政部縱向一條線,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調配與撥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社會保障部縱向一條線,加強對養老保險各項事務的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消除部門之間因職能劃分不清相互扯皮的現象。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改變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和養老金髮放都由單位負責的管理辦法,創造條件對退休人員實行社群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實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

養老保險是什麼怎麼計算養老保險繳費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五險一金”中的一種重要的險種。很多人對於究竟什麼是養老保險以及養老保險的繳費方式都不是很清楚。但是,瞭解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又是很重要的。

一、什麼是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金,即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二、養老保險繳費數額計算方法

(一)企業繳費額=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

社會養老保險額=核定繳費基數×8%(目前為8%)=職工工資總額×60%~300%×8%。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公佈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資為每月747元,因此繳費基數可以在747—2241元之間自主選擇(即省社平工資每月747元得100%-300%之間選擇繳費)。全年繳費金額最少為:747×18%×12=1613.5元,最多為:2241×18%×12=4840.6元。

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

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

(一)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7%繳費(2003年為7%,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到8%)。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

(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四、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

核定繳費基數以河北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準。

(一)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範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