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快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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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在中國核保險共同體舉辦的“我國核損害賠償體系建設與核保險發展”研討會上,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指出,要儘快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進一步鞏固和提升核保險對國家核電發展的保障作用。

儘快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論文

中國核共體由國內25家財險、再保險公司組成,成員之間實行核保險連帶責任制度,與全球20多個核共體組成了再保險網路,以應對核事故所引發的鉅額保險賠償要求。

陳文輝指出,未來一個時期,國核心電將在重視安全的.前提下較快發展,這一新形勢對中國核共體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新“國十條”提出,建立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制度。陳文輝說:“關於核保險巨災準備金制度的研究,和國際國核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研究,對於健全國內巨災保險制度、完善國核心風險管理體系,具有積極意義。”

核共體執行機構總經理左惠強認為,目前中國核共體已經具備了建立核巨災責任準備金的條件,“可以每年從境內外核保險業務中提取50%-75%的淨自留保費,第N年提取的核巨災責任準備金,在第N+10年進行核算,扣除已發生的賠款、費用和未決賠款,餘額轉回提取年度。”

淨自留保費指保險人核保、收取保險費後,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險費所剩餘的保險費。

左惠強介紹核巨災責任準備金的設想方案,其中包括準備金未核算之前,可享受免稅待遇,待轉回時,如果有承保利潤,對承保利潤一次性繳納所得稅;準備金限額則以提取年度境內外業務承保能力中的最大值為目標值;計劃準備金只用於重大賠款的理賠,含核事故和常規事故。

陳文輝對核共體發展提出了幾個意見,一是希望不斷完善核共體機制,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連帶保險責任制度、成員准入和退出制度、成員償付能力監測制度、成員核保險承保能力稽核制度等各項制度;二是為完善國家核損害賠償體系提供支援;三是建立核共體核損害賠償巨災應急管理機制;四是不斷滿足核電工業更高的保險保障需求,下大力氣搞好各險種產品的創新;五是進一步提升專業技術服務能力。

核保險領域另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是目前國內尚無針對核損害賠償的立法,“中國核共體在長期業務實踐過程中,在國際核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積極促進國核心損害賠償立法程序。”中再集團李培育指出。

中國核共體成立於1999年9月2日,經過十五年的發展,目前已有25家成員公司,包括20家財產保險和中再集團等5家再保險公司。截至2014年,其國際、國內承保能力在國際市場上均列第三,其中境內業務承保金額為8.99億美元,境外業務承保金額為3.68億美元,承保的境核心電財產價值超過3000億元。

截至2014年8月,中國核共體境內業務部分累計支付賠款1681萬美元,未決賠款2427萬美元,境外業務累計支付賠款480萬美元,未決賠款1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