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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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了,但每個城市都有不同的領取條件,今天小編就為大家分享北京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歡迎閱讀!

北京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北京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年第8號令,以下簡稱《申領辦法規定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僱工)失業後,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根據《申領辦法》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20 日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檔案關係後,對失業人員是否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進行稽核認定,7日內將核定情況和失業人員檔案移交到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失業人員檔案後,應在7日內告知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告知書》附後),併為失業人員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對其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關係後,失業人員未按規定在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其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發放。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含就業登記)後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未領保留的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以後就業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月向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如實報告求職、培訓等失業狀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停發其當月的失業保險金。

  北京失業保險領取計算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標準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