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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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規定

問: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省今年調整的政策主要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同時考慮艱苦地區因素進行調整。總體調整水平達到月人均267元。具體調整辦法為: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7元。

(二)掛鉤調整

1.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15年以上的,在享受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繳費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檔案、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檔案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按養老金水平調整。按退休人員2014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加(四捨五入到元)。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的1%增加。

(三)傾斜調整

1.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在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65週歲以上且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滿65週歲以上且具有副高職稱(含高階政工師、高階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同時符合第(三)項上述兩個條件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增加基本養老金。

3.符合調整基本養老金範圍的人員,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65週歲不滿7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四)考慮艱苦地區因素調整

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在上述三項調整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檔案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達不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具體補助辦法按原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人軍轉字〔2005〕288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