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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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大家瞭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文將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方法

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於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具體政策為:

一、定額調整。

根據退休時間分三檔,每人每月分別增加82元、72元、62元。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二、掛鉤調整。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6%。

三、適當傾斜。

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檔案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5)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滿80週歲的退休人員(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國家規定範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東、宣恩、咸豐、來鳳、鶴峰,十堰市的鄖縣、鄖西、房縣、竹山、竹溪,宜昌市的興山、秭歸、長陽、五峰,神農架林區)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此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特點,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傾斜照顧。

目前,全省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已經開始積極行動,在全省範圍內組織實施,今年前9個月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據統計,全省有近490萬退休人員參加此次調整,調整到位後人均月增長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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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省政府蘇政發[2006]40號和省政府36號令的檔案精神,我市對部分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實施了改革,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特別是近幾年辦理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的關注。為了使新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家喻戶曉,市社保經辦機構對此進行了解讀。

一、新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是國家、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其政策依據是《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新辦法的實施,旨在將繳費時間長短和繳費水平高低與養老待遇水平掛鉤,建立“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從而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有哪些區別?

區別一:養老金的專案不同。

按照老的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工齡工資)等五部分組成;按新辦法,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三部分組成。

區別二:養老金的計算辦法不同。

按老辦法,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按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的20%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120確定;

3、過渡性養老金: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前推算的儲存額,除以120確定;

4、1995年底前參加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其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除以全部繳費年限,乘以2005年全省和其所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數,再乘以5%計算的調節金;

5、按照參保人員1999年6月底前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發給1元的繳費年限養老金(工齡工資)。

老辦法中,基礎養老金存在吃“大鍋飯”,待遇差別不大的情況,容易出現“遲退不如早退、多繳不如少繳”的現象,缺乏激勵約束機制。

按新辦法,養老金的計算辦法如下:

1、基礎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不足1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1%。

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繳費係數+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1%。

參保人員的最低繳費係數為參保人員從參加工作(或參保)至退休時各年的繳費係數的平均值,各年的繳費係數為當年繳費工資與同期省公佈的繳費基數60%的比值,各年繳費係數大於1的,按1取值。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乘積。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某年繳費工資指數是指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例如:50、55、60、70歲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為195、170、139、56個月)。

3、參保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繳費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

三、新辦法還有哪些規定?

1、老人老辦法,標準不變。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金額標準不變。

2、設定五年過渡期,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為實現新老辦法的平穩過渡,省政府36號令設立了新老計發辦法的五年過渡期,過渡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在過渡期內,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於老辦法計發的,仍按老辦法計發的標準,確保養老金水平不下降。

在過渡期內,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高於老辦法計發數額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養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55元的,按實發給,超出此限額的部分發給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養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110元的,按實發給,超出此限額的部分發給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職的,養老金高出不足260元、生活費高出不足200元的,按實發給,超出此限額的部分發給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新辦法高出一定限額的,超出限額的部分發給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新辦法高出一定限額的,超出限額的部分發給90%。

3、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規定,我省退休人員新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期於2011年6月30日結束。由於部分參保人員繳費年限較短、繳費工資偏低等原因,過渡期結束後按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確定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老辦法計發數額。為確保新老辦法的平穩過渡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蘇人社發[2011]205號通知精神,對2011年7月1日後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作如下如下調整: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的人員,按照省政府令第36號規定的新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數額的,其差額部分按下列標準計發補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7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5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30%;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辦理退休的,為差額的10%。2016年7月1日後辦理退休的,不再計發補差。

四、新辦法從什麼時候執行?

省政府第36號令於2007年9月1起施行,規定我省企業職工養老金新計發辦法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由於新辦法實施前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比如開發計算機操作程式等,我市正式實施時間是在2008年9月,但新辦法的執行時間仍為2006年7月1日。

2008年11月,市社保處對全市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期間辦理退休手續的4754名企業退休人員進行了新老辦法對比演算。其中,有2310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額高於按老辦法計算額,市社保處對這部分退休人員養老金高出的數額預支進行了補發。12月份將按核定的標準發放,預支部分從2008年2月份起實行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