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關於工傷認定和事故調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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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市關於工傷認定和事故調查有關問題的通知(試行)

長沙市關於工傷認定和事故調查有關問題的通知

  長人社發[2013]67號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先導區、高新區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和工傷事故調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保障工傷保險基金安全,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和《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長沙市工傷認定和事故調查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定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職工在本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事故調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內設的工傷保險行政機構(以下簡稱行政機構)負責其它工傷事故調查。

行政機構負責工傷認定工作。行政機構依據事故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或不予認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行政機構稽核經辦機構的事故調查結果時,認為需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相關證據的,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可退回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調查。

二、設立統一的報案視窗。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3個工作日之內向報案視窗報案備案,填寫《工傷事故報告表》。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時,用人單位應於事故發生1個工作日內報案備案。報案方式包括網路或書面報告。

報案視窗工作人員接收報案資訊後應及時錄入資訊系統。事故調查人員接到報案資訊後,對需要快速調查取證的事故,應及時調查取證,固定有關證據材料。工傷待遇結算部門接到報案資訊後,對於需要提前介入醫療救治和康復的,應及時啟動醫療監管和先行支付等工作程式。

三、設立統一的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視窗,接受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資料,積極推進電子政務,逐步實施網上辦理。

對書面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單位或個人,申請受理視窗工作人員應當場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均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留存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案卷。

接到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後,申請受理視窗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四、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視窗經辦人員審查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後將在本統籌地區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送達經辦機構事故調查部門稽核並決定是否事故調查,其它非參保和在非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申請資料送達行政機構稽核並決定是否事故調查。

五、事故調查部門應當在工傷認定申請人補正全部材料後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作出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並告之應積極配合工傷事故調查工作,作出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下列情形應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

(三)不屬於統籌地區工傷保險部門管轄範圍;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六、事故調查工作人員應對申請材料有關證據進行核實,分析有關證據要素,對於需要調查取證的.應及時展開調查;對於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應下達《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送交有關用人單位,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並協助調查。

(一)下列情形的事故必須調查取證:

1、死亡事故;

2、因工外出期間,因受到意外傷害或發生下落不明的事故;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有疑問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事故;

4、非實名制參保人員發生的事故;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而用人單位不認可的事故;

6、其它需要調查取證的事故。

(二)調查取證時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工作人員應依法依規即時固定有關證據,做好《工傷認定調查筆錄》、《工傷認定現場勘驗記錄》、《工傷認定閱卷記錄》,調取有關證據材料,必要時填寫《工傷調查現場調取證據清單》。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採取合法的手段和依法的程式,客觀、全面收集證據,應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

2、以非法偷拍、非法偷錄、非法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4、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5、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6、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知曉有關情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據實提供與調查有關的材料和資訊。

七、根據工作需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八、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後,事故調查部門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稽核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認定申請稽核表》作為行政機構工傷認定和經辦機構工傷待遇結算的依據,連同工傷認定結論歸檔儲存。

九、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後,發現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行政機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係依法確認後,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行政機構,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式。

十、對於職工因工受輕微傷且證據確鑿,受傷程度明顯達不到傷殘等級,醫療終結後工傷醫療費用在2000元(含)以內,經本人同意,用人單位申請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的“小工傷”,按另行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建立健全複雜、疑難事故案件討論制度和工傷認定公示制度。對於複雜、疑難事故案件,行政機構牽頭組織法制機構、經辦機構及相關專家討論分析。對於工亡、受傷情節較複雜的事故,行政、經辦機構可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區域內進行公示,積極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公示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情形、工傷認定的依據、可享受的工傷待遇和舉報投訴電話。對於舉報屬實的個人或組織,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十二、經辦機構負責調查的工傷事故,由經辦機構負責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

十三、嚴禁工傷認定和事故調查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和工傷調查工作當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收受當事人財物,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理和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工傷事故報告表

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接收憑證

3.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4.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5.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

6.工傷認定申請表

  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