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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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最新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檔案

  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了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失業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職工的費率應當統一。

二、各地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要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要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對基金支付能力的影響,結合實際,認真測算,研究制定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具體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本行政區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方案,儘早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5年 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