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人大常務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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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黑龍江人大常務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供大家參考。

黑龍江人大常務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促進人口均衡發展。”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

(三)經市(地)政府(行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四)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六、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七、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再婚(不含復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夫妻,由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十、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十二、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經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確係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確保實現國家確定的投入目標。”

十四、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十五、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職工採取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結紮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終止妊娠和採取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十六、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週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十七、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稽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對計劃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就醫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十九、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並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

二十、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對男女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十一、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對有配偶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徵收標準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十二、刪去第六十一條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二十三、刪去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和收養”。

此外,對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