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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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時,應由本人按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地點領取,同時應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失業人員因特殊情況當月不能按時領取的,應書面說明情況,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次月可領取兩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連續兩個月不按時領取的,不再補發。

天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天津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失業人員,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資金,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如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式的重要標誌。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