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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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增值收益該歸誰?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該歸誰?

■繳存差距過大,壟斷行業“公積金”隱性福利驚人

畢業10年後的一次大學同學聚會讓紀宇(化名)有些鬱悶。同樣奮鬥在北京,在私人培訓機構任職的紀宇,公積金繳存總額約600元,僅是在外資藥企工作的同學的1/8,相當於在銀行工作的同學的1/15.“不晒不知道,差別真不小,人家公積金比我月收入還多,收入差距能不大嗎?”

作為個人收入的一部分,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大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尚有大量私營企業低收入職工未加入繳存行列,且不同行業間的實際繳存差距也較大。早在2006年審計署首次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全國性專項審計時就發現,10%繳存額高的人員平均月繳存1572元,10%繳存額低的人員平均月繳存54元,前者是後者的29倍。

在紀宇看來,與個人收入一樣,公積金有高有低本無可厚非,但壟斷行業職工不該享有過高的“隱性福利”。“私企老闆願意掏自己的錢給員工漲福利,咱管不著,可是那些菸草、銀行、電網的國企職工是否該有個限度?”

紀宇的質疑並非空穴來風。去年,吉林菸草工業有限責任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繳存公積金是當地普通居民月收入的7倍,就引發輿論譁然。吉林省城鎮常住居民的月均收入不足2000元,而吉林菸草公司5位高管被查出每月公積金逾1.4萬元,共超額繳納公積金233.83萬元。今年湖北省人大城環委公佈的《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調研報告也顯示,不同行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差別較大,其中荊門市電力、石化、菸草、金融等行業與旅店、餐飲、勞務等行業的個人月均繳存額度,最大相差87倍。

■存款利率過低,百姓個人資產每天都在縮水

除了繳存差距大,公積金存款利率過低也廣為詬病。“我的公積金在銀行都存8年了,可只能按活期或3個月定存給我利息。我的錢不讓隨便取,又只給這麼低的利息,一直這麼貶值太不合理了!”從事貿易工作的馮先生坦言,因為沒有購房和裝修,自己在銀行的公積金已存到20多萬元,去年拿到的利息不足一年期銀行理財的一半。“現在全社會都缺錢,我的錢又不出銀行,提高點利息有這麼難嗎?”

有馮先生這樣疑惑的公積金繳存者,不在少數。截至今年8月,全國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1.07億人,約3000多萬人藉助公積金貸款“住有所居”,多數職工的公積金只能躺在銀行裡。根據公積金現行規定,職工個人賬戶按活期和3個月定期存款利率計息,過去10年,公積金加權平均存款利率僅約2.15%,而同期年均CPI增幅約2.6%.公積金存款利率長期跑不贏物價漲幅,就意味著百姓個人資產每天都在縮水。

■地方政府攥取“籌碼”,職工難享資金增值收益

蛋糕切得不均與到手的蛋糕變小,看起來是兩件事,卻都指向了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核心矛盾,即公積金增值收益究竟歸誰。

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屬於繳存職工個人所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換言之,公積金是繳存職工個人的,但增值收益都歸地方政府。

這種制度定位導致職工繳存權利和義務嚴重脫節。目前,住房公積金增值主要用作廉租房建設。但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抽樣調查,只有2%的繳存職工承租廉租房。這意味著,絕大部分繳存職工只有繳存義務,難以享受增值收益,只能拿到銀行活期或3個月儲蓄的利息。而在一些城市,公積金反成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庫”,非法騰挪、使用的案例並不鮮見。

與地方政府資金規模密切相關的制度功能,又加劇了公積金繳存比例差距拉大——為使增值收益最大化和利用公積金作為獲取銀行貸款的籌碼,地方政府突破繳存“上限”的衝動強烈,有的城市甚至把擴大公積金歸集額度作為工作目標。有的城市則把提高繳存比例和繳存上限作為對特定行業的政策優惠手段,使公積金變為城市“招商引資”的手段。

■明確權屬提高收益,打造職工“政策性住房銀行”

要破解公積金改革的種種難題,首先要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的產權歸屬。上海財經大學不動產研究所執行所長、博士生導師陳杰表示,按住房公積金的私有屬性,公積金淨收益應反饋給繳存職工。應儘快修訂《條例》,明確公積金增值歸繳存職工所有,用於保障繳存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繳地方財政,從而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繳存上限、擴大繳存額度的衝動,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吸引力。

“增值收益可以通過貸款或購買債券形式支援保障房,但不能是無償形式,利率不應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返回增值收益應按繳存份額以分紅形式計入個人賬戶,滾動積累,直到銷戶提取。”陳杰說。

要改善目前公積金“存著不划算、用來真麻煩”的窘境,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是基本條件。“如果大部分資金閒置,沒有增值收益,提高存款利率是不現實的。”陳杰說。

由於各城市公積金使用率不均衡,又不能跨區調劑,公積金常常是在城市內“自體迴圈”,全國公積金結餘資金也面臨貶值壓力。業內專家指出,如果將各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部分結餘資金集中起來,統一運作,收益率有望達到5%至6%,比各地公積金中心分別運作平均提高2個百分點。全國約1萬億元的結餘資金,每年可以增加200億元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率可以增一倍。

“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考慮,將公積金存款利率提高到6個月定期存款的水平,形成剛性機制,倒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高資金使用率。”陳杰說。

從長遠看,作為解決職工基本住房問題的保障資金,要讓住房公積金在滿足職工住房消費上發揮更積極的作用,還需要更徹底的制度改革。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介紹,我國住房消費越來越依賴住房金融體系提供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服務,但商業性住房金融服務並不能承擔起這一任務,需要發展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務,對城鎮居民首次購房等基本住房需求提供金融支援。

“從我們最近10多年的跟蹤研究看,以住房公積金體系為基礎,建立我國面向住房消費端的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是一個最值得期待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與創新的方向。”劉洪玉說。

■完善制度強化監管,提高公積金分配的公平性

如果說,明確增值收益產權歸屬是制度基礎,那麼,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強化和細化監管職能,將為公積金分配更公平提供法律保障。

2005年建設部等三部門釋出的《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原則上不高於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不過,由於這一政策只是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原則性意見”,長期以來,其所設的“上限”,並未成為“高壓線”,被壟斷行業屢屢突破。

陳杰建議,儘快修訂《條例》,從法律上賦予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更強有力的監管職能。“對突破上限的超額繳存視同為逃稅漏稅行為,由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進行警告、禁止,由稅務部門依法進行追繳和處罰。”

強化監管、縮小差距,並不意味著公積金的管理就該“一刀切”。劉洪玉建議,修訂後的《條例》應體現分類管理的思路。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要嚴格執行“限高”政策;對混合所有制等其他型別的市場化企業或機構,要嚴格執行“保低”政策,彈性執行“限高”政策,比如可以不控制繳存額或比例上限,但要控制享受政府政策支援或稅收減免優惠的繳存額上限。

“國際上許多住房政策都是政府、社會、個人合作的政策,也稱為‘三明治’式的政策。只要不損害公共利益,公共政策應長期穩定在一個範圍或水平內,不排斥居民的選擇超出這個範圍或水平,但居民個人選擇超出這個範圍或水平後,政府從公平和效率等目標出發,對超出範圍的部分不再給予特殊政策支援。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的原則也應如此,即對超過‘上限’的繳存額不再給予稅惠政策,防止引發新的不公平,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損害。”劉洪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