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武進區關於實施《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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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常州武進區關於實施《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通知

  武政辦發[2014]169號

  區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通知》(常政辦發〔2014〕145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金籌集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二、待遇標準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限額支付,限額標準為1000元/人。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分娩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承擔10%。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三級醫療機構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特定人群

外國人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就業的,參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對已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且屬於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2015年1月1日起,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不再支付其新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參加生育保險的,其人員新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均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承擔。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區有其他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