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大理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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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以下本站小編DL為大家收集的2016年大理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政策,僅供參考!

2016年大理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政策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健全完善繳存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和改善住房條件的融資體系,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的意見》,現將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的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放寬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主體

將《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 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主體必須是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產權所有人或配偶”放寬至“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主體,可以是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產權所有人或配偶,以及雙方的父母和子女”。

(一)未婚子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由父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援子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父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由子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援父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同一提取理由,產權所有人或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戶成員每人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且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職工,不得再以家庭戶其他成員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理由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家庭戶的認定以戶口簿記載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為準。

(六)提交資料及其他相關要求按《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實施細則》執行。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及利率執行標準

將原執行的“對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為20%”,調整為“繳存職工家庭結清原購房貸款(含商業銀行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再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為20%,並執行首套房貸利率”。

三、 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將原執行的“大理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含單、雙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調整為“住房公積金繳存為單職工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住房公積金繳存為雙職工的最高貸款額度為70萬元,60萬元(不含)以上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時間必須在12個月內”。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