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東福山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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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參保範圍

2015年山東福山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

福山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的城鄉居民,新增由本區公安部門簽發【居住證】的非本區戶籍人員。已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不得重複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待遇不可同時享受。

二、調整繳費及補助標準:

1. 成年居民個人繳費保準分兩檔:一檔為每人每年100元,二檔為每人每年300元。成年居民中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二檔繳費標準;原參加新農合的可根據經濟條件和醫療保障需求,自願選擇繳費檔次。成年居民均以家庭戶為單位繳費,每個家庭內符合參保條件的所有成年居民都須按同一繳費檔次繳費。繳費檔次一經選定,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可變更。已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辦理退費手續。

2. 在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以下統稱未成年居民)按一檔繳費每人每年100元,但享受二檔繳費的待遇

3. 非本市戶籍人員自願選擇繳費檔次,按照個人繳費標準和各級政府補助總和繳費。一檔為每人每年460,二檔為每人每年660元。

4. 2015年度政府補助標準為每人360元。

5. “特殊群體”,是指孤兒、農村五保供養物件、城鎮“三五人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享受定期定量救濟的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優撫物件、重度殘疾人以及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其他困難居民等。以上“特殊群體”均按一檔繳費標準繳費,但享受二檔繳費的待遇。“特殊群體”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區政府給予全額或部分資助。

三、 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及繳費時間地點:

1.繳費時間: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為下一年度的參保繳費期,參保居民應於參保繳費期內繳納下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年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繳費期外不在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不含新生兒)。

新生兒出生當年的醫療保險費應當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出生次年的醫療保險費應在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繳納,已超過參保繳費期的須在出生90日內繳費。

“特殊群體”人員請於11月25日前憑有關證件辦理申請參保繳費手續,11月30日前由民政、殘聯、財政等相關部門予以審批補助。

2、繳費地點:

(1)在學校生由所在學校按學籍統一負責代收代繳。托幼機構兒童由所在幼兒園統一負責代收代繳。

(2)清洋街道、福新街道、高新區福山圓管委、東廳街道各城鎮居民由其戶籍或【居住證】登記住址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勞保所代收代繳。(屬於銀河社群,西山社群,縣府街社群,河濱社群,奇泉社群等十二個社群的城鎮居民請到清洋勞動保障事務所繳納,地點為:福山行政審批中心大門外面一樓清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

(3)門樓、高疃、回裡、張格莊各鎮居民到各自的村委會繳費,鎮勞保所彙總上報。

3、繳費資料:(1)原參保居民,只需提供【醫療保險證】、本人省份證影印件(用於辦理社保卡的資料)、戶口簿原件。(2)“特殊群體”還應提供【殘疾人證】、【低保證】或【福利證】等相關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3)新參保居民,則需提供本人身份證2張影印件(註明聯絡電話)、戶口簿原件。對於未成年居民參保還需要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及戶口簿本人頁簿兩張影印件,同時需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資訊登記表】並簽字確認。

4、繳費憑證;居民繳費後,由代收代繳單位列印【繳費記賬單】。參保患者住院48小時內持本人身份證、醫療保險證、合作醫療證或戶口簿到定點醫院辦理醫保登記手續。

四、繳費後待遇享受期:

在參保繳費期繳費後,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待遇享受期為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居民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參加原新農合的`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請及時到各定點醫院報銷結算,報銷截止日期為2014年12月31日)。

五、繳費檔次不同,享受待遇則不同:

1、2015年度居民醫保年最高支付限額標準:一檔繳費的為14萬元,二檔繳費的為17萬元。2014年度大病保險年最高支付限額標準為20萬元,2015年度大病保險支付限額標準按照省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2、住院費用報銷待遇:

(一)一檔繳費的,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一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80%支付(基本藥物按90%支付),在未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醫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級醫院按58%支付;三級醫院按45%支付。

(二)二檔繳費的,一級醫院按85%支付(基本藥物按90%支付),二級醫院按70%支付,三級醫院按60%支付。

(三)省內異地就醫結算資訊系統平臺辦理住院。(僅限二檔繳費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根據省統一政策執行,既起伏標準(第一次700元,第二次以上的300元)以上的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費用按60^%支付。患者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就醫醫院直接報銷。一檔繳費居民回參保地按政策規定報銷。

3、門診費用報銷待遇:

(1)擴大門診慢性病病種:包括16種甲類門診慢性病(原城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大病)和8種乙類門診慢性病(原城居民保門診統籌慢性病)。門診慢性病患者在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300元以上部分,一檔繳費的甲類門診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類門診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二檔繳費的甲類門診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類門診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甲類門診慢性病的門診支付待遇,一檔繳費的甲類門診的設有年支付限額,二檔繳費的不設限額;乙類門診慢性病的門診支付待遇,按照繳費檔次的高低,分別設不同的年支付限額。

(2)普通門診費用報銷待遇:參保居民在指定的定點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由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參保居民在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期待遇支付不設起付線;在其他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起付線標準為每次40元。一檔繳費的為60元;二檔繳費的為200元。(取消原新農合門診按35%比例報銷無起付線和限額的規定)。

4、未成年居民、特殊群體享受成年居民二檔繳費的醫療保險待遇。

六、原新農合與城居民醫保整合為居民醫保,報銷待遇提高:

1、參保居民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前檢查、住院分娩實行定額支付,標準為每人每次1000元。

2、參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類在校學生)因意外傷害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超過60元以上的部分,有統籌基金付90%,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一個醫療年度只負擔一次門診起付線。

3、兒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脣顎裂三種疾病,實行定點救治、限額管理,其住院費用全額支付。

4、基層醫療機構的一般診療費納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支付比例為90%輸液治療的,一個疾病治療週期支付一次一般診療費。

5、參保居民因治療需轉診至市外就醫,需由具備轉診資質醫院提出異地轉診意見。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自行到煙臺市外醫院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6、長期在煙臺市外居住的參保居民辦理異地居住就醫審批後,一年之內不可更改,其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按居民醫保規定支付。

7、取消原新農合20類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政策,建立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待遇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居民不需另行繳費。201年居民大病保險起伏標準為1萬元,個人負擔合規醫療費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50%補償,1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60%補償。2015年政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