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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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陝政發〔2011〕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縣區。

第三條 凡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不含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二)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四)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五)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 探索建立城鎮居民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條 從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第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起步階段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九條 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按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統一調整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十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組)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一條 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統一調整為:繳費200元以下檔次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為40元;繳費400元以上(含400元)檔次的,每提高一個檔次,補貼標準在40元的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準為8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省、市、縣區三級共同承擔,其中省級承擔50%,市級承擔15%、縣區級承擔35%。補繳年度不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 殘疾人補貼。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按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由省財政全額補貼;其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中度或輕度殘疾人蔘保按最低繳費標準的50%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所需資金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製作和發放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並建立養老保險計算機資訊檔案。參保人須持證繳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錄入繳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須做實,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權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情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

第十八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統一按55元/月標準確定。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由中央財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未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暫由省財政按每人每月55元標準承擔50%,其餘部分,市級財政承擔15%、縣區級財政承擔35%。

市、縣區政府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增設兩個檔次加發基礎養老金,其中70週歲至79週歲每人每月加發10元,80週歲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發20元。加發部分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餘額(含利息),可依法繼承。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其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不含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二十條 中青年居民應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二十一條 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的養老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核發《養老金領取證》,領取人員須持證按月領取養老金並年檢(認定領取資格)。

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在一個月內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職責,制定完善管理規程,規範業務程式,並做實個人賬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資訊,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制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及時將繳費補貼及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劃撥到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六條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佔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監督。建立社會保障資訊服務網路,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在所轄範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 市、縣區政府應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注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及時充實人員,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人員及經費保障機制,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確保基金安全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十一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基礎上組建,機構規格、編制、人員、職能、經費,由市、縣區編制、財政部門按程式明確。經辦機構按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可優先從事業單位、鎮(辦事處)富餘人員中或從大學畢業生中招聘,對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崗位,也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但一律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鎮、辦事處應依託現有勞動保障事務所、站,採取調整富裕人員、調整業務分工等辦法,增強經辦機構及服務人員工作能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養老金領取證》工本費由縣、區財政承擔,不得向參保人員收取。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應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訊網路系統,並將其納入“金保工程”和省、市、縣區資訊化建設範圍,統一軟體,統一流程,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規範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儲存,做到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

第七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四條 各縣區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相關制度銜接按照《漢中市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社會保險暨創業就業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53號)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徵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獎勵扶持政策及其它優撫政策的銜接,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09號)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成立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推進實施,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日常工作。

各縣區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夯實工作責任,落實補貼資金,全力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組織、宣傳、發展改革、民政、計生、國土、公安、農業、扶貧辦、殘聯、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騙取、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用途、擠佔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未列入國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縣區應做好充分準備,積極主動爭取。並按照中、省、市部署,積極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漢中經濟開發區區內的城鄉居民納入漢臺區整體開展工作。具體工作由漢臺區統一安排,開發區負責落實區級財政補貼、工作經費、人員費用及承辦部分具體工作,保證工作整體推進。

第四十二條 各縣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並報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漢中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漢政發〔2009〕61號)及《漢中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漢政辦發〔2010〕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