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州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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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控貸款風險,合理使用資金,現就部分貸款業務操作規範如下:

2014徐州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操作通知

一、嚴格執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個人貸款償還能力參考值=單位和個人月公積金繳存金額×12×貸款年限×2+公積金現有餘額×2”的規定,不再擴大倍數。

二、嚴格執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實際年齡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齡” 的規定,不再延長年限。

三、嚴格執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申請貸款當月之前,個人和所在單位連續、按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職工,可以申請貸款”的規定,即申請人及所在單位其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必須繳存到其申請貸款當月之前一月,否則不予受理貸款。

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及繳存比例反推算其月收入(如歸集資訊系統能反映繳存基數,可按繳存基數認定),最高可擴大1.2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所提供的收入證明如低於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的可以認定,如超過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的需提供近6個月的銀行代發工資相關證明(銀行卡的'對賬單需加蓋銀行業務章)或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其他納稅證明方可認定。通過上述方法認定的結果與職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以低的為準。

五、嚴格審查《個人信用報告》,只要報告內容顯示申請人銀行卡近24個月內有連續逾期3期(含)或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記錄,貸款近24個月內有連續逾期3期(含)或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記錄的,均不予貸款。在認定家庭月實際可支配收入時,應將《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的月償還其他貸款額扣除。

六、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可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共同還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借款期限根據主貸人年齡確定,同時借款期限加共同還款人的實際年齡不得超出75週歲。父母、子女等在同一戶口簿的可直接認定為直系親屬關係,如不在同一戶口簿則需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七、購建同一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後申請貸款的職工,當申請人剩餘房款(房屋總價減去首付款)超過貸款上限額時,其貸款金額應從上限額中減掉提取金額;當申請人剩餘房款(房屋總價減去首付款)未超過貸款上限額時,其貸款金額應從剩餘房款(房屋總價減去首付款)中減掉提取金額。

八、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