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少繳工傷保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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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少繳工傷保險 實際工資額計賠

用人單位少繳工傷保險怎麼辦?

企業只為職工繳納了較低基數的工傷保險和生育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是否按照實際工資作為計算保險賠償基數,並賠償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日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這樣的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工傷賠償按照實際工資作為計算保險基數,不足部分由企業補足,判令重慶某公司支付黃春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9920元、生活(失業)補助金17640元、經濟補償金39960元。

2012年6月14日,黃春江在重慶某公司做衝床清潔時,被機器齒輪壓傷右腕,經診斷為右腕關節以遠毀損離斷傷。同年7月勞動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書,並鑑定為傷殘五級。後黃春江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與公司因工傷保險待遇和經濟補償金問題產生糾紛。經過仲裁前置程式後,黃春江起訴到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查明,黃春江與重慶某公司於2004年8月9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雙方最後一次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2010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18日。黃春江在生產崗位,月工資標準為4440元,該公司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黃春江請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萬元,重慶某公司同意支付;雙方確認解除勞動關係時間為2013年4月15日。因公司已為黃春江購買了工傷保險,故法院一審判決重慶某公司支付黃春江停工留薪期間工資2萬餘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萬元,駁回了黃春江要求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黃春江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五中院二審查明,黃春江系農村戶口,公司僅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且工傷保險參保時未按黃春江的實際月工資4440元作為繳費基數,而是以1243.42元/月進行參保。另查明,2013年4月重慶市主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050元/月,2014年1月起增加至1250元/月。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機構根據公司為黃春江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核實下發黃春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381.56元,少於黃春江實際應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9920元,造成其工傷保險待遇降低,公司應補足差額部分。同時,重慶某公司未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系黃春江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之一,應當支付黃春江經濟補償金39960元。黃春江系農村戶口,其要求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應為生活補助金,根據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可得生活補助金19650元,因其主張17640元屬於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支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承辦法官告訴記者,《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故重慶某公司收到工傷保險機構核發黃春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後,需要補足差額部分。黃春江因重慶某公司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故重慶某公司應當承擔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