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工傷傷殘程度有何規定?
關於工傷傷殘程度,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將傷殘劃為十個等級,符合1--4級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詳見下表,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
級別 | 級 別 劃 分 依 據 |
一級 |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償,需特殊醫療依賴及完全護理依賴方可維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
二級 |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護理依賴者。 |
三級 |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病需特殊醫療依賴和部護理依賴者。 |
四級 |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
五級 |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
六級 |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
七級 | 器官大部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
八級 |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
九級 |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
十級 |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