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保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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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保改革政策

我國社會保險事業改革發展成就舉世矚目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人蔘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障可持續性為重點,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持續擴大,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基金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管理服務不斷加強,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傑出成就。

一、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更加完善

(一)養老保險制度

1.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5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全面部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為積極推進此項改革工作,制定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配套檔案,加強對改革的指導。各地穩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末全國參保人數達到3666萬人。

2.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為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奠定了基礎。各地繼續鞏固省級統籌,通過進一步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強化內控制度建設,規範經辦流程和業務規程,實行資料省級集中,加強資訊系統建設,增強了確保發放的能力,促進了政策的統一規範,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為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創造了條件、積累了經驗。

3.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12年,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實現全覆蓋。2014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將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到2015年底,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基本完成兩項制度的整合,實現了制度名稱、政策標準、管理服務、資訊系統“四統一”。

4.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及時跟進,打通制度銜接的“梗阻”。在貫徹落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解決城鎮企業職工跨省流動就業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2014年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解決了城鎮職工與城鄉居民兩大制度的銜接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6年印發《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進一步完善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相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2017年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解決了職工在機關事業和企業之間流動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問題。至此,基本形成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體系。

5.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推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出臺了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鼓勵社會團體等建立企業年金的政策,並下發《關於印發企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號)、《企業年金資料交換規範》(GB/T29424-2012)等檔案,加強對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指導,規範基金管理和市場秩序。結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制定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6〕92號)及《職業年金計劃備案和編碼規則》(人社廳發〔2016〕168號)、《職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人社廳發〔2016〕169號)、《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流程規範》(人社廳發〔2016〕170號)、《職業年金基金資料交換規範》(人社廳發〔2016〕171號)等配套檔案。隨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作用漸顯。

(二)醫療保險制度

1.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取得積極進展。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要求通過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覆蓋範圍、籌資政策、保障待遇、醫保目錄、定點管理、基金管理“六統一”。目前,30個省份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整合制度進行了全面部署,統籌地區陸續出臺方案並開始實施,基本醫保制度公平性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村居民保障水平得到提升。

2.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2012年開始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2015年,國辦印發《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所有地市啟動實施,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達到50%以上。2016年按照精準扶貧的要求,進一步鞏固完善大病保險,對貧困人口等困難人員實行精準施策,在起付線、報銷比例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通知》(民發〔2017〕12號),加強兩項制度政策銜接和經辦協作。

3.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解決失能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需求,更好地維護和保障老年人權益,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要求,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人社廳發〔2016〕80號),選擇15個城市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探索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以社會互助共濟方式籌集資金的社會保險制度,為長期失能人員的基本生活照料及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保障。

4.保障範圍逐步擴大。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關於新增部分醫療康復專案納入基本醫療保障支付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23號),進一步擴大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康復專案範圍。2016年啟動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經過專家評審,2017年印發了新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西藥、中成藥部分共收載藥品2535個,較上版目錄新增339個,增幅約15%,採用排除法規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同步評審確定了45個擬談判藥品。

5.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整體推進。結合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全面推進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積極探索多種付費方式,目前,85%以上的統籌地區實施了醫保付費總額控制,70%以上地區探索了按病種付費,還有地方探索按人頭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疾病診斷相關組(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複合式的醫保付費方式初步建立,醫保控費作用進一步加強。

6.醫療服務監管不斷加強。逐步擴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範圍,到2016年底,全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約14.49萬家,定點零售藥店24.85萬家,基本滿足了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需求。2015年,取消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資格行政審批,同步完善協議管理,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鼓勵和引導公平競爭。2014年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監管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54號),採取多項措施強化醫療行為監管,完善資訊系統,全面推開醫保智慧監控,建立完善事前提醒、事中控制、事後稽核功能,促進醫療機構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7.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結算更為順暢。落實流動就業人員醫保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在此基礎上印發《關於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係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從明確進城落戶農民工參保政策、規範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保障關係轉移接續中的有關權益、經辦服務能力建設和落實組織實施工作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基本醫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2016年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人社廳發〔2016〕94號),進一步完善了轉移接續經辦管理服務規定。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大力推進,目前30個省份實現了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28個省份正式接入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啟動跨省異地就醫持卡結算。

(三)失業保險制度

1.制定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援產業結構調整、經濟轉型升級企業穩定職工隊伍的政策措施。2014年11月,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的精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關於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對在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中採取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2015年4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將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崗補貼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企業面臨轉型升級,職工失業風險加大的情況下,發揮了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崗位的政策導向作用。2015年-2016年,全國向近54萬戶企業發放穩崗補貼364億元,惠及職工6561萬人。這項政策使企業切實感受到政府的關心和支援,提高了企業履行穩定就業崗位社會責任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職工崗位穩定和社會穩定。

2.降低失業保險費率。2015年2月,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明確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費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2016年4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於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連續兩次降費率,失業保險費率由3%降低到1%-1.5%,減幅超過50%。截至2016年底,有22個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失業保險費率為1.5%,10個省份失業保險費率為1%。兩年累計減收失業保險費900億元,為降低企業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做出了實實在在的貢獻。2017年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4號),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四)工傷保險制度

1.積極推進建築業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取得顯著成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進一步維護好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2014年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針對建築業生產經營和勞動用工特點,提出了工傷優先、專案參保、概算列支、一次提取、全員覆蓋、前置約束等一系列創新舉措。2015年,啟動建築業工傷保險專項擴面行動計劃——“同舟計劃”,實現建築業從業人員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同時建立按專案參保和優先辦理工傷保險的工作機制。截至2016年底,新開工專案參保率已達96%,建築業參保人數1896萬人,比上年增加612萬人。

2.調整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和2015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要求,根據“總體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制”的原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行調整完善,降低工傷保險費率,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調整為促進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政策實施一年來,減少企業繳費130餘億元。

3.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依法行政能力明顯增強。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為主線,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配套規章和相關政策,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相繼頒佈實施了《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21號)、《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社部令2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GB/T16180-2014)等規章和政策標準。加強依法行政,指導各地依法依規做好工傷認定工作。改進完善服務能力和水平,推進各地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

4.不斷深化改革,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試點成效顯著。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的發展目標,必須堅持統籌協調發展。黨的十八大以來,工傷預防試點工作擴大到了30個省份的54個統籌地區,通過專案預算管理和政府採購的方式,充分發揮第三方社會經濟組織的作用,進一步做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等工作,對提高試點地區工傷保險的社會知曉率、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風險防範意識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試點經驗為研究起草《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全面推進工傷預防工作打下了基礎。工傷康復試點工作穩步推進,出臺了《工傷保險職業康復操作規範》(試行)(人社部發〔2014〕88號)等規範性檔案,標準進一步完善。2015年,按照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要求,制定出臺《區域性工傷康復示範平臺標準(試行)》,遴選確定第一批4家區域性工傷康復示範平臺,使工傷康復服務體系建設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同時,各地結合實際,大膽探索,開展了各具特色的工傷康復工作。

(五)生育保險制度

1.生育保險制度覆蓋範圍不斷擴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將機關、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及職工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一些地區還包括了靈活就業人員及農民工。規範生育保險待遇專案及標準,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實現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方便參保職工就醫。

2.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為適應經濟新常態、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提高基金使用效率,2015年印發《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0號),提出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支付能力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要將生育保險費率降低到不高於0.5%,每年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約100億元。

3.開展與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6號),在邯鄲等12個城市開展兩項保險合併實施試點,通過整合兩項保險基金及管理資源,強化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管理綜合效能,降低管理執行成本。

二、社會保險覆蓋範圍不斷擴大

以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為目標,深入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各項社會保險覆蓋範圍不斷擴大。我國在社會保險擴大覆蓋面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國際社會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2016年11月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授予中國政府“社會保障傑出成就獎”。

(一)養老保險

2016年末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共計88777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9980萬人。其中領取待遇人員25373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4852萬人。

2016年末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為3793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7503萬人。其中參保職工2782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10103萬人,分別比2012年末增加4845萬人和2657萬人。

2016年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50847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477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員1527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195萬人。

(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74392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0751萬人。其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29532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3046萬人;參加城鎮居民(含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為4486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17704萬人。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中,參保職工21720萬人,參保退休人員7812萬人,分別比2012年末增加1859萬人和1188萬人。

(三)失業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員為18089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864萬人。2016年全年全國共向484萬失業人員發放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比2012年增加94萬人。2016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為23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6萬人。

(四)工傷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為21889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2879萬人。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為7510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331萬人。2016年全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員為196萬人,比2012年增加5萬人。

(五)生育保險

2016年末全國參加生育保險人員為18451萬人,比2012年末增加3022萬人。2016年全年共有914萬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比2012年增加561萬人次。

三、社會保險基金規模持續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