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年齡“門檻”能不能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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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歲的畢彩連是浙江臨海的一名環衛工人。10月20日,她在清掃街道時被車撞傷,目前已花掉治療費7萬元。當地環衛所事發後送來1萬元,說是出於人道主義救助,之後便不再過問,環衛所的領導說這不算工傷。此事引起輿論質疑。

工傷保險的年齡“門檻”能不能改改?

有關高齡環衛工因工作受傷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的事件,近年來已發生多起,除了引發社會同情外,問題幾乎沒有改觀。原因在於這些環衛工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工作年齡,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社保部門不給上保險,於是,這個問題就成了“死結”,職工流淚,單位無奈。

其實,這類現象在建築、保安、家政等一些領域同樣存在,不僅民營企業存在,國有企業也大量存在。事實上,隨著一些行業用工緊張,聘用高齡勞動者的現象不斷增加。比如,不少企業聘請退休人員或60歲以上的農民工等。這類人員一旦在工作中發生工作傷害,就規避不了工傷保險的問題。

然而,按照目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繳存工傷保險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或者返聘退休職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只存在勞務關係。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社保部門也不認可,也不能建立工傷保險。

有鑑於此,一些單位要麼為這些高齡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險,要麼什麼險也不上。出了責任事故的,購買了商業保險的向保險公司追償,沒有保險的員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出了車禍的,向責任人追償;不屬上述情形的,特別是工作期間病故的,有的'用人單位象徵性地給予員工少量救助,有的乾脆什麼也不管。

客觀而論,工傷保險的前提是發生工作傷害,其核心是工作,只要在工作期間、工作地點發生的職業傷害,都應該屬於工傷。工傷保險的宗旨之一是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和減輕職業危害。而因為現行制度的制約,導致工傷保險制度對高齡勞動者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高齡勞動者無法得到應有的救濟,這無疑是很現實的一個問題。

當前,延遲退休是大勢所趨,60多歲的勞動者以後將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勞動崗位。無論從保護勞動者利益考量,還是與延遲退休制度對接,有關方面都應該儘快關注工傷保險的年齡“門檻”問題,從而終結新聞中說的高齡環衛工受傷後得不到救治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