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妊娠仍可享受生育保險津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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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

小陳是天津市某外資企業員工,今年25週歲,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2013年小陳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2014年8月初小陳懷孕,按規定到計生部門辦理了《生育服務證》,並辦理了妊娠登記。由於小陳的父母均在外地,自己認為年輕,工作中對懷孕之事沒有太注意。2014年11月的一天,小陳在工作中沒有注意而滑倒,遂即感覺腹痛到醫院看病。醫生診斷為流產先兆,小陳急忙向單位請假回家休息。12月初,小陳腹痛難忍,到醫院進行治療,但治療不太理想,孩子沒有保住實施了流產手術。

在醫院看病期間,小陳一直向單位請病假,由於單位系外資企業,其崗位又比較特殊,單位一直催促小陳回崗工作,期間單位一直髮放小陳病假工資。小陳在享受42天產假後復崗工作,工作後小陳通過諮詢瞭解到其懷孕流產終止妊娠已滿12周,應當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小陳找到人事部負責人,要求支付工資差額,公司不同意,仍按照病假標準支付其工資。無奈之下,小陳將公司訴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仲裁員在瞭解雙方當事人情況後,向公司闡明瞭相關規定,且公司已為小陳繳納社會保險,應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遞交生育津貼申請。經過調解,公司同意支付小陳生育津貼差額,具體金額以社保中心核定為準。

【案例分析】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另根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關於調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54號)相關規定,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當月,其所在用人單位職工人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4計算

2012年4月28日(含)以後生育或終止妊娠的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小陳可以享受42天的產假及30天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