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含義及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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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生活中,我們若想進一步瞭解什麼是工傷保險,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工傷保險的特點,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以及工傷保險的責任範圍和申請方法等等內容。下面,我們馬上一起來學習相關知識。

工傷保險的含義及特點

一、工傷保險的含義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賠償保險,是指職工因工而致傷、病、殘、死亡,依法獲得經濟賠償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它通過對工傷職工及其家庭提供醫療照顧、生活保障和經濟賠償,減輕工傷職工所受經濟上的損害,並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 包含以下兩層含義: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二、工傷保險的主要特點

工傷保險根據“職業風險”原則建立,它具有補償和保障的性質,經費由企業負擔,與其它社會保險專案(如養老、失業、醫療等)相比較,待遇最優厚、保險內容最完備、保險服務最周到,且易於實現。其性質和特點如下。

1、具有強制性。工傷保險是憲法確立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為保證勞動者這一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通過建立法規強制實施。法規所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及職工,都應該參加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工傷具有突發性,多屬意外事故;同時工傷也有不可逆轉性,其造成的損失往往難以挽回,對個人也帶來終身痛苦,於企業不利,對國家不利,因而工傷保險應該是強制性的。

2、具有社會性。工傷保險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實施範圍最廣的社會保障制度。1987年141個國家實行社會保險,有96%的國家有工傷保險。其物件包括社會上不同地區、行業及不同經濟成份的勞動者。因此保險金領取的人數眾多,對整個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經濟生活都會產生廣泛影響。政府部門可通過對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定干預,在發生勞動風險與未發生勞動風險之間進行收入再分配,切實達到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具有互濟性。工傷保險可以通過統籌的基金來分散勞動風險,這是社會保險的基本辦法。因工傷人員在社會上分佈不均,必須依靠社會力量進行保險,解決企業和地區之間承受的不同壓力。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這樣操作,更體現了互濟性,對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形成保護機制,在較大範圍內分散風險。

4、具有福利性。工傷社會保險基金屬勞動者所有,是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基礎,要專款專用,國家不徵稅,由國家財政提供擔保,應當由隸屬於政府部門的非盈利性質的事業單位經辦,為受保人服務。

三、工傷保險和商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

前者實行收入再分配,保障受保人的基本生活,具有強制性、保障性;後者不實行收入現分配,具有任意性和盈利性。前者是非盈利性質的服務機構管理,講的是社會效益;後者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企業,主要講經濟效益。據專家分析,商業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只佔收費的30%~40%,且是一次支付;工傷社會保險可以80%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保險金。實踐證明,商業保險決不能代替工傷社會保險,但可作為工傷社會保險的補充。

四、工傷保險的申請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僱工。

1、各類企業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僱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2、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3、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五、工傷保險的責任範圍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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