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後還可要求第三人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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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後還可要求第三人賠償嗎?大家一定很想知道了,下面就隨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工傷保險賠償後還可要求第三人賠償嗎?

楊先生是某建築公司的木工,因工作需要他到李某經營的工廠加工木料,此間楊先生不慎被裝置所傷。楊先生要求李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李某認為,楊先生的傷屬於工傷,應由其所在單位賠償。那麼,如果楊先生的工傷獲得單位賠償後,作為第三人的李某是否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果楊先生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因第三人李某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楊先生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後,仍有權請求侵權人李某依照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如果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扣除工傷保險已經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