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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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部門釋出通知,改革醫保支付方式,具體內容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20日聯合釋出通知,部署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個人負擔,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基金可持續執行。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範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提高群眾健康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面臨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基金執行壓力增大等問題,存在中長期不可持續的風險。不合理增長的醫療費用部分抵消了政府投入的效果,加重了社會和個人負擔。

三部門要求,要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具體包括:科學編制收支預算,各統籌地區要嚴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編制收支預算;依法足額徵收保費,各統籌地區要進一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確保應保盡保;規範個人賬戶支出,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出管理,個人賬戶原則上不得用於非醫療支出;完善待遇支付政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要與籌資水平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不應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承受能力。此外,堅持基金精算平衡。

此外,三部門還要求實施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統籌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實施以總額預算為基礎,門診按人頭付費,住院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按床日付費等多種方式相結合,適應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醫療服務特點的複合支付方式,逐步減少按專案付費,將支付方式改革覆蓋所有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建立健全“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激勵醫療機構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三部門還要求,各地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績效考核,將預算編制、費用控制、服務質量等納入考核範圍,促使其工作重心從稽核報銷向費用控制、加強收支預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轉移。鼓勵各統籌地區探索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績效掛鉤的激勵機制。

相關新聞:三部門:全面改革醫保支付方式 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財政部、人社部、國家衛計委日前釋出《關於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髮揮醫療保險基金控費作用的意見》。

意見指出,各統籌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實施以總額預算為基礎,門診按人頭付費,住院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s)、按床日付費等多種方式相結合,適應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醫療服務特點的複合支付方式,逐步減少按專案付費,將支付方式改革覆蓋所有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

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激勵約束和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作用,促進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主動控制成本和費用,提高醫療資源和基金使用效率,從源頭上減輕參保人員醫藥費用負擔。各統籌地區要按要求制定出臺全面推進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要對支付方式改革效果進行定期評估,並及時改進完善。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通過設立專家庫、改革案例庫等方式,加強對統籌地區的指導。

意見提出,建立質量控制機制。完善服務協議管理和定點醫療機構考核辦法,在全面改革支付方式的.同時,建立健全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數量及質量的考核評價機制。適應不同支付方式的特點,完善考核辦法,並將考核結果與基金支付掛鉤,避免醫療機構為控制成本推諉病人、減少必要服務或降低服務質量。

意見指出,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健全“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約束機制,激勵醫療機構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實行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支付方式的地區,醫療機構實際發生費用低於約定支付標準的,結餘部分由醫療機構留用;實際費用超過約定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對於合理超支部分,可在協商談判基礎上,由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基金分擔。

意見指出,建立談判協商機制。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應指導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建立談判協商機制,鼓勵參保人員代表參與談判協商過程。支付方式改革方案要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總體不增加、醫療機構有激勵。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要確保定點醫療機構參與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制定及實施全過程。

此外,意見還提出,同步推進配套改革。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大力推動醫保、醫療、醫藥“三醫”聯動改革,加快推進公立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機制改革,改革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制定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大力整頓藥品生產流通秩序,採取綜合措施,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