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三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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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三險有哪些,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三險有哪些

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三險有哪些:

1、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三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繳納三險是國家社保政策規定,任何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員工投保。只要職員與所在單位簽署了正式勞動合同,它就應該投保。三險並不是完全由職員所在的`單位繳納,而是由職員本人和單位共同繳納。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16%,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

2、社會保險的原則包括強制性原則。

我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徵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徵繳。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怎麼辦:

1、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這是一個比較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繳納社保包括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單位有這種違法行為的,不但可以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得繳納醫療保險,勞動者患病時應當由醫療保險承擔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失業保險損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決可以支援養老保險的損失等都能得到支援。

3、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補繳後拖欠的社保款項進入勞動者的社保賬戶,最終勞動者受益,但是實務中很多勞動者不重視這項權益。

不管是職員、還是單位,都可以到社保部門提出社保的繳納請求,提出辦理請求的人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存在差異。若公民是自己去繳納的社保,且是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提出的繳納請求,則只能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通常都只有單位才可以給職員繳納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當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單位也需要給職員繳納。當職員離職之後,社保會斷交,在離職期間職員也可以自行去社保經班級機構繳納後兩種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