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外參保人就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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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東莞市社保局釋出《調整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繼續治療有關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專門對患有惡性腫瘤在市外繼續治療的結算工作與範圍進行了調整與放寬。

東莞市外參保人就醫政策

  東莞市外參保人就醫政策

該意見稿指出,為做好參保人異地就醫結算工作,確保我市繼續治療結算不受影響,從7月1日起,因患惡性腫瘤,已在市外醫院進行放、化療或手術治療且需要在該院繼續進行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可憑原就診醫院上一次住院有關診治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市外醫院繼續治療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可按轉院支付相關待遇。

事實上,2013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惡性腫瘤的繼續治療結算工作就作了詳細規定。

該《細則》第19條明確規定,因患惡性腫瘤,已在市外醫院住院進行放、化療或手術治療且需在該醫院繼續進行住院放、化療治療的參保人,可憑原就診醫院上一次住院有關診治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市外醫院繼續治療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可按轉院支付相關待遇。

乍一看,意見稿調整的內容與《細則》第19條的規定似乎並無不同。但記者仔細閱讀3遍之後,才發現意見稿調整的內容與《細則》第19條相比,少了幾個字。而這少掉的幾個字意味著,我市對患有惡性腫瘤在市外繼續治療的結算工作與範圍進行了放寬,進一步方便廣大參保人市外就醫。

據市社保局相關科室負責人介紹,最重要的是:“需在該醫院繼續進行住院放、化療治療的參保人”改為“需在該院繼續進行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去掉了“放、化療”三個字,由“住院放、化療治療”變成“住院治療”。這意味著,繼續住院治療期間,參保人享受醫保支付待遇的環節不再限定於“放、化療”過程,還包括住院期間發生的例如檢查等相關治療環節。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繼續治療有關規定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社會保障分局、各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按照國家及省有關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有關要求,為做好參保人異地就醫結算工作,確保我市繼續治療結算不受影響,從7月1日起,繼續治療的有關規定作以下調整:

一、因患惡性腫瘤,已在市外醫院進行放、化療或手術治療且需要在該院繼續進行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可憑原就診醫院上一次住院有關診治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市外醫院繼續治療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可按轉院支付相關待遇。

二、原核準繼續治療的參保人,其繼續治療待遇仍有效,且按上述條件享受相關待遇。

三、原《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東社保〔2013〕64號)第十九條中關於繼續治療的有關規定按本檔案執行。

特此通知。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2017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