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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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是多少?鑑於很多浙江市民對此比較關心,下面為大家帶來相關的解讀,歡迎瀏覽!

浙江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一、工傷死亡賠償專案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不滿18週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週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週年,但5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週歲減少1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專案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 3項賠償專案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專案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專案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停工留薪工資: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拓展閱讀: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國務院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後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

一、適用範圍。我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等具體事項按《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二、統籌層次。各地要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統一參保物件和範圍、統一費率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統一待遇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和資訊系統,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必須在2011年年底前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在杭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三、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要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各統籌地從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為儲備金,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徵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累計結餘不足支付時,應當動用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係(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週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處理辦法。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職工因工死亡時未享受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18週歲的,計算到18週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20週年,但5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在原來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情況下,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其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額度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餘額。

七、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待遇處理辦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待遇的相對應專案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八、伙食補助費和交通、食宿費標準。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上述待遇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九、相關待遇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水平同步進行調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下降的不作調整。

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釋出次月起調整。

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浙江省政府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