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主要政策要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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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主要政策要點解讀

《社會保險法》解讀:失業保險主要政策要點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其中,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制度。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的參保及繳費:

1.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申領失業保險金程式: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核定:

《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保險條例》授權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相關規定。我省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領取4個月失業保險金,繳費每增加1年領取時間增加2個月,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15條規定,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確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確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的原則是:(1)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釋出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待遇稽核與支付:

1.失業保險金稽核與支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領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待遇的失業人員,應按以下原則和程式稽核與支付。(1)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出臺的《甘肅省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辦法》第八條對此作了調整,將10日內報經辦機構備案調整為15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稽核認定。對稽核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上填寫稽核意見和核定金額,並建立失業保險金領取臺賬,同時將稽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發給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證件。對稽核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也應告知失業人員,並說明原因。(2)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即重新就業的`、應徵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醫療補助金稽核與支付:在2011年7月之前,按照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全省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及門診醫療補助金標準的通知》(甘勞社發〔2007〕85號)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人每月發給10元醫療補助金包乾使用,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臺後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11年省人社廳、財政廳下發了《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212號),就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3.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稽核與支付:(1)《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2)經辦機構對死亡失業人員的家屬提出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申請予以辦理,並要求其出示下列相關材料:失業人員死亡證明;失業人員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係證明;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3)經辦機構對上述材料稽核無誤後按規定確定補助標準,並據此開具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單證,一次性計發。

4.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稽核與支付:國家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免費享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機構核撥相關補貼費用時,相關原則和程式進行。

5.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稽核與支付:參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時,經辦機構應要求其填寫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申領核定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本人居民身份證件;與參保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參保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失業保險關係轉遷: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係相應劃轉。需劃轉的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在省內跨統籌市(州)轉遷時,失業保險費用不劃轉,職工失業後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係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失業者再就業:《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在確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預算安排部分資金,作為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活動的費用,幫助失業人員重新走上就業崗位,實現再就業。對失業保險繳費欠費問題要依據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