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清遠失業保險金領取發放標準怎樣?大家是否也十分關注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清遠失業保險金領取發放標準
最新訊息:社保費率首降 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失業保險金按清遠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清遠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於清遠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失業保險費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單位和個人繳費具體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慮提高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3、失業保險費率降低不會影響個人福利待遇,還可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延伸閱讀】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符合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求職補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補助、創業補助、就業補助、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領取失業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領取喪葬費補助金和一次性撫卹金。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使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這也是保證失業人員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成果的主要措施。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全國不宜規定統一標準。因此,《社會保險法》將具體發放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