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暫行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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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黃山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行黃山市中心支行制定的《黃山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自此,在黃山市城鎮區域內擁有相對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在法定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城鎮自由職業者將可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自願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繳存等業務。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暫行辦法細則

《黃山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為黃山市靈活就業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提供了法規依據。該項新政的實行進一步擴大了黃山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擴大了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將使住房公積金制度惠及更多的.職工群體,為保障新市民“住有所居”、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儲存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