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了工傷申報期限該如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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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原因工傷認定逾期 耽誤期限應扣除

錯過了工傷申報期限該如何補救

高先生系某變壓器公司員工,在參加公司集中清理材料庫時,高先生右腳被機器壓傷,造成右腳多發性骨折,傷情較重,醫院對其實施了內固定手術,整個治病持續一年多。期間,高先生幾次向單位提出工傷認定事宜,公司滿口答應,並墊付了大部分醫療費用。病情穩定後,高先生要求享受完整工傷待遇,並於最近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因超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時限而未被受理。錯過了工傷申報期限該如何補救?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高先生所在公司一直答應為其辦理工傷認定事宜,且主動為高先生支付大部分醫療費用,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是由“屬於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也符合民法上的訴訟時效中繼情形。因此,被耽誤的這段時間不應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高先生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社保局依法受理工傷認定。(楊學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