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戶籍新政策全文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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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家《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推動我省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根據《福建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閩政〔2015〕6號)和《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24號),特制定本方案。以下是2017年福建戶籍新政策全文及解讀,歡迎閱讀!

2017年福建戶籍新政策全文及解讀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17〕1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是全面小康社會惠及更多人口的內在要求,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首要任務,是擴大內需、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為落實國家《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國辦發〔2016〕72號),推動我省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根據《福建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閩政〔2015〕6號)和《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24號),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落實五大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圍繞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我省“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提供持久強勁動力。

(二)基本原則

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優化政策組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形成示範效應,逐步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考慮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賦予地方更多操作空間,鼓勵地方創造典型經驗。充分尊重群眾自主定居意願,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落戶”。

省負總責,市縣主體。省政府層面負責全省總體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考核。市縣政府要負起主體責任,細化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措施。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期間,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加速破除,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健全,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1個百分點左右,努力實現2020年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8%左右,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實現國家下達我省2013—2020年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528萬人的預期目標。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四)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高校畢業生、取得就業地認證的初級工以上《崗位技能資質等級證書》的人員、職業院校畢業生、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且經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留學歸國人員,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就業單位集體戶、就業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的順序,將本人戶口遷入就業地。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市、縣(區),可以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研究制定“先落戶、後就業”的落戶政策。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省內高校和職業院校學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院校學生集體戶,畢業後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或者遷入就(創)業地。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牽頭

(五)調整完善重點城市落戶政策。要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的落戶問題。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積分制等方式設定落戶限制,以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依據,合理確定落戶條件。福州、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要在2017年3月底前制訂出臺具體戶口遷移政策。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牽頭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援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在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等轉移支付資金時,切實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保障範圍,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城鎮化,加大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較大的困難縣的財力保障。適時研究建立市、縣(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向吸納跨地區流動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市、縣(區)傾斜。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牽頭

(七)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積極爭取國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執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各類資金。支援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城鎮發行城投債和公共停車場、配電網建設改造、綠色債券等專項債券。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財政廳、發改委牽頭

(八)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調整完善時,對進城落戶人數淨增的地區,適當增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設區市應根據所轄縣(市、區)上一年度進城落戶淨增人口數量,專項安排進城落戶人口相應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化城鎮土地利用結構和產業佈局。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加耕地面積。對節餘的建設用地指標,在滿足農民安置、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可用於城鎮建設。

責任單位:省國土廳牽頭

(九)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專案融資制度。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運營城市基礎設施專案。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支援城市基礎設施專案通過發行債券、引入基金投資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引導相關債券承銷主體和基金管理機構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專案的支援力度。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改委、金融辦牽頭

(十)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建立進城農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自願有償退出機制,不得以退出農村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鼓勵進城落戶人員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國土廳牽頭

(十一)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已進城落戶農民在住房保障准入條件、保障標準、保障方式等方面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同等權利。轉變住房保障方式,採取實物與租賃補貼相結合,並逐步轉向租賃補貼為主。加快推廣租賃補貼制度,採取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補貼的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等政策,做好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的接入使用工作,支援繳存職工異地轉移接續。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牽頭

(十二)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進城落戶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穩定就業的進城落戶農民或居住證持有人,可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加快整合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和醫療救助職責和管理機構,推進醫保基金市級統籌、垂直管理。落實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加強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完善全省聯網異地就醫費用結算管理,積極推動醫保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責任單位:省醫保辦牽頭

(十三)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為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辦理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或轉移接續手續;對符合條件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辦理領取養老金待遇手續。進城落戶的農民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權利。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民政廳牽頭

(十四)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制定並實施全省中國小布局規劃,努力構建與常住人口分佈相適應的中國小布局。將進城落戶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地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應用全國中國小生學籍資訊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學籍變動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務。落實異地會考、大學聯考政策。

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牽頭

(十五)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至少每3年向社會公佈一次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並將居住證製作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全省統一的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實現資訊資源跨地區、跨部門、跨系統共享。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發改委、財政廳牽頭

四、強化監測檢查

(十六)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加快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準確快捷反映各地區兩個指標變動狀況,並列入各地區統計公報。

責任單位:省統計局、公安廳牽頭

(十七)強化專項檢查。對各地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情況。2018年組織開展對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

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發改委牽頭

(十八)強化政策效果。採取自我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完善政策,強化政策實施效果。

責任單位: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省直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範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責任單位:省審計廳牽頭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相關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切實抓好本方案實施,確保如期完成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任務。
 

  2017年福建戶籍新政策解讀:

福建省政府日前下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明確將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十三五”期間,實現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1個百分點左右,到2020年力爭達到48%左右。

今年起四類重點人群落戶限制將放寬

1、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高校畢業生

2、取得就業地認證的初級工以上《崗位技能資質等級證書》的人員

3、職業院校畢業生

4、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且經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留學歸國人員

以上四類人員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就業單位集體戶、就業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的順序,將本人戶口遷入就業地。

同時,全省還計劃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的落戶問題。

中小城市不得以積分形式設限落戶

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福建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積分制等方式設定落戶限制,以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依據,合理確定落戶條件。並要求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在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此外,我省將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廈門戶口遷移政策將於3月底前全新出臺

省內廈門、福州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由於城市承載能力等原因,在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落戶等問題上也比較特殊,《方案》要求三地在今年3月底前專門針對這些人群制訂出臺具體戶口遷移政策。

於2016年3月出臺的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三五"(2016~2020年)規劃綱要指出,廈門將實行落戶積分政策。

廈門現行落戶政策

取消以下五種落戶政策

1、2016年1月1日起,廈門取消購房落戶政策。

2、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3、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落戶;

4、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戶;

5、兒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戶。

限制以下四種落戶政策

1、夫妻投靠增加結婚和來廈落戶年限要求。(島內5年,島外3年)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結婚和來廈落戶年限要求。(島內5年,島外3年)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齡、住房、計生稽核、結婚和來廈落戶年限要求。(島內5年,島外3年)

4、島外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移入島內思明區或湖裡區的,與市外遷入的年齡、住房、計生稽核、結婚和來廈落戶年限要求一致。

可落戶廈門的以下六種情形

NO.1 —— 針對外來人口

1、持有廈門市《暫住證》或《居住證》連續至少滿5年(島內需滿8年,島外需滿5年)

2、參加廈門市社會養老保險連續滿5年;

3、有固定職業並簽訂經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

4、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租房不算);

5、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注意:在辦證滿5年或8年期間有間斷辦證的,間斷時間累計不能超過3個月。這個年限由廈門市公安局戶政處認定並出具證明。島外的由島外各公安分局戶政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

NO.2 —— 針對表彰性落戶

在廈門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見義勇為英雄”的榮譽稱號、“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廈門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科技重大貢獻獎”。

注意:這些市級榮譽必須是在廈門獲得的,或者是全國性的榮譽,在其它城市獲得的榮譽稱號不能落戶廈門;獲得上述榮譽稱號,除本人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能一起落戶。

NO.3 —— 針對畢業生落戶

應屆畢業生必須在廈已落實接收單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的畢業生。

2、專業對口,且所學專業屬廈門市急需。緊缺專業的普通高等院校應屆專科畢業生(當年度6月10日前報批)。

3、廈門島外企業接收的,專業與廈門市產業發展方向相對應且與單位主營業務對口,並與用人單位簽訂有三年以上就業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應屆專科畢業生(當年度9月30日前報批)。

4、具有省、市級有關技術、專利部門認定的有創造發明、技術改革、產品專利等成果或者獲得省、部級綜合性獎勵的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5、父母一方或雙方由廈門支邊或支援山區建設的。

6、廈門知青的子女。

注意:廈門市每年都會制定《長短線專業對照表》,短線專業即為急需、緊缺專業,詳情可登陸“廈門人事網”檢視。

NO.4 —— 針對人才落戶

骨幹型人才可通過企業申請落戶。

個人要求:

1、具有高階職稱(含高階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具有中級職稱(含技師)或文化程度為大學(大專),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2、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租的房子也算) 企業要求: 在思明區、湖裡區投資興辦企業,從2003年度起年實際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年實際納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2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投資興辦企業,從2003年度起年實際納稅額在15萬元以上,興辦高科技型企業、科學研究單位的年實際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性遷入3人戶口。年實際納稅額每增加10萬元以上的,遷入名額增加1人。

注意:合法固定住所指的是:1、居民依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2、居民按規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的直管公房;3、居民使用的所在單位自管公房、自建住房或所在單位擁有產權的住房。

NO.5 —— 針對集體戶落戶

集體戶掛靠:從2010年8月1日起,廈門市人才中心集體戶已停止進人。符合原先人才落戶政策的畢業生,有4種落戶渠道:

1、自己在廈有房子,可以直接落在房子裡;

2、單位有集體戶,可落在集體戶裡;

3、在廈有親友,可掛靠親友戶口;

4、如果上述條件都不滿足,就可落戶在單位所在社群的“社群集體戶”。

NO.6 —— 針對積分落戶

積分落戶制指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核准分值達到一定值後即可申請落戶,利於增強農民工的歸屬感。

積分落戶制度已經在北京、天津、廣東、上海等諸多省市實行。落戶者的分值計算分別包括其文化程度、技術能力、職業工種、服務年限、納稅額度等諸多指標。

目前廈門積分落戶政策尚未出臺,參照已施行城市的積分政策,請大家辦好居住證,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