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戶籍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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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戶籍新政策已經出臺實施,具體情況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17年南京戶籍新政策

南京市關於進一步推進

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14〕138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南京市第十四次黨代會決策部署,緊緊圍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產業結構顯著提升、城鄉面貌顯著變化、生態環境顯著改善、民生福祉顯著增加、文化自信顯著增強、黨的建設顯著加強”的奮鬥目標,主動適應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深入開展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推動城鄉協調發展,統籌推進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城市和城鎮協同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更好地服務“經濟強、百姓富、環境美、社會文明程度高”新南京建設大局。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實現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佈和社會融合。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發展。根據城市資源承載能力、人口結構層次、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從嚴控制遷往本市鄉村地區人口。

——堅持兩個合法、優化落戶政策。全面實行以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就業為基本准入條件的市外戶口遷入政策,實行政策性與積分制的雙軌落戶政策。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本市的合法權益。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計生、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通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進一步落實好服務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人員落戶政策,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全市人口基礎資訊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計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科學調控全市人口規模,努力實現常住人口市民化,進一步提高城鎮化水平。

二、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四)修訂完善戶籍准入政策。合理調整我市戶籍准入政策,繼續執行國家、省的政策准入規定和市域範圍內戶籍通遷的規定,修改完善家庭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優化人才落戶條件,大力吸引符合我市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高層次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設立區(園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保障。

(五)積極推行積分落戶制度。建立以居住證為載體,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的積分落戶制度,重點解決來寧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在城鎮落戶問題。對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根據年度積分落戶指標總量和申請人積分排名,允許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創新人口管理

(六)建立居住證制度。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江蘇省流動人口居住管理辦法(試行)》,建立居住證制度。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七)健全人口資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佈等情況。建設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資訊為基準的全市人口基礎資訊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資訊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資訊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資訊支援,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八)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法律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以是否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並將戶口遷移、登記與集體利益收益分配剝離開來。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執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九)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進一步完善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政策,完善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後在本市參加升學考試的政策辦法,做好相關教育服務。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穩步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將進城落戶農民按規定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逐步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十)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落實國家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收體系。全市各級根據財力發展,逐步增加教育、醫療、社保和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投入,不斷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戶籍制度改革是政府事權,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改革。我市成立由市委、市政府牽頭統籌,由公安、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產、農業、衛生計生、法制辦等部門為成員的全市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共同開展戶籍制度改革推進工作,以切實加強改革的高層統領和部門統籌。

(十二)抓緊落實政策措施。各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程序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於擔當,按照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於求成、運動式推進。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規,落實經費保障。市公安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十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迴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十四)全面清理修訂現行戶籍政策及相關領域配套政策。積極推進戶籍政策以及教育、醫療、就業、養老、住房保障、農村產權、財稅等相關經濟社會領域配套政策的立、改、廢工作。對與本《意見》精神不一致的相關規定,應及時組織清理;對本《意見》明確的改革路徑,要加強研究、搞好銜接、逐步推進;對《意見》具體明確的政策要求,要抓緊貫徹、對照調整、及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