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戶籍新政策2017

才智咖 人氣:1.1W

當代中國的戶籍制度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阻礙,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福建戶籍新政策2017吧!

福建戶籍新政策2017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檔案指出,福建將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檔案還規定,福州、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須在今年3月底前制訂出臺具體戶口遷移政策,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具體如下:

一、基本原則

統籌設計,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優化政策組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形成示範效應,逐步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考慮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賦予地方更多操作空間,鼓勵地方創造典型經驗。充分尊重群眾自主定居意願,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落戶”。

省負總責,市縣主體。省政府層面負責全省總體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考核。市縣政府要負起主體責任,細化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措施。

二、主要目標

“十三五”期間,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加速破除,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健全,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1個百分點左右,努力實現2020年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8%左右,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實現國家下達我省2013—2020年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528萬人的預期目標。

三、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一)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高校畢業生、取得就業地認證的初級工以上《崗位技能資質等級證書》的人員、職業院校畢業生、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或者高等教育文憑且經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留學歸國人員,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就業單位集體戶、就業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的順序,將本人戶口遷入就業地。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市、縣(區),可以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研究制定“先落戶、後就業”的落戶政策。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省內高校和職業院校學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院校學生集體戶,畢業後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或者遷入就(創)業地。

(二)調整完善重點城市落戶政策。要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的落戶問題。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積分制等方式設定落戶限制,以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依據,合理確定落戶條件。福州、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要在2017年3月底前制訂出臺具體戶口遷移政策。

四、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一)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援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在分配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等轉移支付資金時,切實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保障範圍,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城鎮化,加大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較大的困難縣的財力保障。適時研究建立市、縣(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向吸納跨地區流動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市、縣(區)傾斜。

(二)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積極爭取國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執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各類資金。支援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城鎮發行城投債和公共停車場、配電網建設改造、綠色債券等專項債券。

(三)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調整完善時,對進城落戶人數淨增的地區,適當增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設區市應根據所轄縣(市、區)上一年度進城落戶淨增人口數量,專項安排進城落戶人口相應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優化城鎮土地利用結構和產業佈局。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加耕地面積。對節餘的建設用地指標,在滿足農民安置、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可用於城鎮建設。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專案融資制度。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運營城市基礎設施專案。大力發展直接融資,支援城市基礎設施專案通過發行債券、引入基金投資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引導相關債券承銷主體和基金管理機構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專案的支援力度。

(五)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建立進城農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自願有償退出機制,不得以退出農村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鼓勵進城落戶人員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

(六)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已進城落戶農民在住房保障准入條件、保障標準、保障方式等方面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同等權利。轉變住房保障方式,採取實物與租賃補貼相結合,並逐步轉向租賃補貼為主。加快推廣租賃補貼制度,採取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補貼的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等政策,做好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的接入使用工作,支援繳存職工異地轉移接續。

(七)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進城落戶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穩定就業的進城落戶農民或居住證持有人,可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加快整合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和醫療救助職責和管理機構,推進醫保基金市級統籌、垂直管理。落實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加強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完善全省聯網異地就醫費用結算管理,積極推動醫保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八)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為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辦理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或轉移接續手續;對符合條件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辦理領取養老金待遇手續。進城落戶的農民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權利。

(九)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制定並實施全省中國小布局規劃,努力構建與常住人口分佈相適應的中國小布局。將進城落戶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地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應用全國中國小生學籍資訊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學籍變動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務。落實異地會考、大學聯考政策。

(十)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至少每3年向社會公佈一次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並將居住證製作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全省統一的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實現資訊資源跨地區、跨部門、跨系統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