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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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

江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政策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各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低不低於揚州市社會保險月繳納基數2025元,最高不超過11800元。據悉,新標準將於5月31日前調整到位。

細則

據瞭解,本次我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包括: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及其在職職工。

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

於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

事實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離崗人員)。

繳存比例

企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規定,本次調整繳存比例不變。企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單位和職工各8%-12%。繳存比例未達到8%的應調至8%,

在8%-12%幅度內未達到上限的,可繼續上調至12%。

同一個單位執行統一繳存比例

同一個單位執行統一繳存比例。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各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按照職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工資總額)核定,最低不低於揚州市社會保險月繳納基數2025 元,最高不超過11800元,月繳存工資基數低於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要求逐步進行調整。

自由職業者

自由職業者等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 ,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稽核後進行變更。

補交

同時,本次調整還明確各繳存單位從2015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基數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並於5月31日前調整到位。對於未按規定調整而少繳的,單位在調整時應進行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