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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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號)、《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粵建金〔2016〕126號)等有關規定,經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將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關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通知

一、調整範圍

在湛江市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都應按規定進行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

二、調整時間

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在繳存年度內,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核定後的月工資基數和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調整內容

(一)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6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二)本繳存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繳存月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1210元),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市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即繳存月工資基數的上限分別為:湛江市區16806元;廉江市12810元;雷州市9207元;吳川市11559元;遂溪縣12654元;徐聞縣11388元。經濟效益好的繳存單位,可按月均工資基資料實繳存,但最高不得超過:湛江市區28010元;廉江市21350元;雷州市15345元;吳川市19265元;遂溪縣21090元;徐聞縣18980元。

四、其他事項

(一)各繳存單位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

(二)單位辦理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宜時,應認真核對本單位基本資訊、經辦人資訊、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資訊有誤或已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變更。

(三)各受託銀行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未辦理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手續或職工月繳存工資基數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的單位,不得辦理繳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