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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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促進和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根據《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要求,七臺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我市2016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如下調整:

七臺河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我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15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0903.00元計算。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不高於12%。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計算

職工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資總額/實際發放工資月數;

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不得低於我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我市統計部門公佈的2015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0903.00元,經過計算,2015年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10226.00元、月繳存額上限為2454.00元;月繳存基數下限為2045.00元、月繳存額下限為205.00元。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三、單位錄用的新參加工作職工,繳存基數按照實際發放月份的工資計算。

四、外省、市調入的職工,繳存基數按其調入單位實際發放月份的工資計算。

五、本市範圍內工作調動的職工,繳存基數按其調入月份實際發放的工資計算。

六、繳存單位未按本《通知》要求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單位職工有權向七臺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