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南漯河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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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從2014年7月份起,對我市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2014河南漯河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

一、我市已建立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所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均屬本次調整範圍。

二、2014年度漯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單位和職工個人各5%—12%。

三、2014年度繳存住房公積金月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專案計算。根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出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規定,確定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限為8688元,根據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超過12%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上限設為2085.12元;根據我市社評工資的60%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下限為1737.6元,根據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下限設為173.8元。

四、職工應發工資額未達到最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單位,應提供2013年連續3個月的工資表、財務報表,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後,可按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

五、請各繳存單位根據通知精神,確定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基數,儘快把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落實到位,切實維護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