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2014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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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焦作市實際,現對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河南焦作2014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調整

一、調整的範圍和時間

(一)今年已調整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繳存單位本次不再調整。

(二)今年未調整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繳存單位,在完成2014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匯繳後於2014年7月份進行住房公積金基數和比例的.調整。

二、繳存基數、月繳存額的上限和下限

(一)按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意見,確定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的上限為9450元,月繳存額上限為2268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2013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焦作市區、沁陽市、孟州市為1240元,月繳存額下限為124元;修武縣、武陟縣、博愛縣、溫縣為1100元,月繳存額下限為110元。

(二)2014年度自主繳存者月繳存基數下限為3150元,月繳存額下限為314元。

三、繳存比例

2014年度,各單位的繳存比例限定在5%—12%以內,各區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繳存比例應按12%掌握,其它單位參照執行。

四、具體要求

各單位接此通知後,要及時安排人員,嚴格按照新年度繳交人數、基數、比例認真核定,自帶U盤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綜合服務大廳或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拷貝本單位基礎資料,並報送2014年7月份單位《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彙總表》或《焦作市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