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鶴壁2014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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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

河南鶴壁2014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在錄用或調入年度內遇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於上一年度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5%,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12%。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是繳存基數分別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連續兩年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企業,可以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

連續兩年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

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稽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到所轄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並將代扣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按照前款規定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按照前款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欠繳或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到所轄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補繳手續,並補繳住房公積金本息。

單位應從發生欠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或發生少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鶴壁公積金查詢】本章所規定的下列事項,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適時進行調整並公佈: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

(二)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條件;

(三)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的,比照所欠職工工資優先予以償還。

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後未補繳的緩繳部分,應視為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