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2016年度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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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及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供給倒結構性改革總體方案〈2016-2018》及五個行動計劃的通知》【梅市府【2016】4號)要求,現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1曰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調整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梅州2016年度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政策

一、2016年度繳存基數上下限

根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不得髙於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規定,結合市統計局公佈的2015年梅州市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人員〉年平均工資54018元,核算出2016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工資基數為13505元“他卜口“).2016年7月1日起,我市繳存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13505元的,按13505元計算;繳存職工月平均工資未超過13505元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低於1210元。

二、繳存比例

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51最高為門稽核同意後確定。

三、最高繳存限額

根據最高繳存工資基數和繳存比例,我市2016年度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最高為1621元,單位和個人月繳存總額最高為3242元。

四、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調整注意事項

提供材料:《單位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申請表》、《梅州市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匯繳清冊》(附帶電子版表格,市本級各繳存單位請到市中心拷貝年度調整新表格)。

辦理時間:2016年6月1曰至7月15曰。

辦理流程:經繳存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稽核後再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請各縣(市、區)分理處、各繳存單位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調整工作。

拓展閱讀

公積金提取條件擬放寬 梅州有何影響?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釋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發梅州廣大市民關注。

公積金將可用於支付物業費

此次《條例》的修訂,擬首次將支付物業費納入到公積金的提取範圍內。送審稿中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並且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據瞭解,我市裝修自住住房目前不可提取,除了部分市民會使用公積金加裝電梯之外,目前大部分市民申請公積金是為了購買住房。原條例中規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方可申請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而本地房租水平並不高,因此這項業務非常少人申請。不少市民對此表示,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放寬,將更能充分地發揮公積金的作用。“以前覺得買完房子之後剩餘的公積金沒用了,如果可以用於繳納物業費,那將有很多人的公積金都可以有新的用處。”梅城市民陳先生表示。

繳存比例高於12%將被限制

按照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調整工作的通知》規定,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為5%,最高不得超過20%(上限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按相關規定自行納稅),具體繳存比例由各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並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確定。

根據市統計局公佈的我市在崗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3738元)情況,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不得高於2014年我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五倍的規定,我市繳存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如果超過18690元,將按最高額18690元計算;而繳存基數原則也上不得低於1210元。

不過此次《條例》修改,則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雙向限制。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修改之後,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範圍縮小,差異化減小。

靈活就業人員可參與公積金繳存

《條例》增加了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參與繳存。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梅州的個體工商戶等人員均可申請公積金繳存。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說:“只要有固定的收入,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帶上收入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件到公積金管理業務辦事視窗申請辦理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