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2016年度公積金繳存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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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已經開始,該工作將在9月底之前完成。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江蘇省2016年度公積金繳存基數,僅供參考!

江蘇省2016年度公積金繳存基數

  江蘇省2016年度公積金繳存基數

今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進行調整,繳存比例企業單位為個人和單位各10%,最高不超過12%。根據要求,繳存基數上限為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為最低工資標準,我市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16500元,下限調整為1630元。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後月繳存額如低於本人原月繳存額的,應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後,到單位繳存銀行辦理調整。

同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處處長唐廣表示,1998年12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與公積金繳存基數相同,住房補貼係數仍為12%。此次基數調整工作將於9月底前完成。

公積金小知識:

廉政公積金制度與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相似,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由公務員個人與政府財政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存入個人賬戶,如個人沒有發生違紀情況,即可按一定比例定期予以返還,直至退休;如個人發生違紀違法情況,則要按一定比例扣除賬戶資金並上繳國庫。

從理論邏輯來看,廉政公積金制度體現一種經濟治腐防腐的思維,相較於以前的道德說教,無疑具有積極意義,為治理腐敗,邁出了重要一步。廉政公積金制度設計的積極意義在於邏輯上沒有迴避對公職人員人性的認識,而是正視利益的正義性;也不再沉溺於意識形態和不切實際的虛構與想象,而是基於現實中真實的人性——自利性。

廉政公積金制度旨在根據公職人員廉潔從政狀況,以廉政公積金的`兌現或剝奪機制,形成針對公職人員的利益激勵,也相應地形成針對他們的利益約束,從而有效抑制和減少公職人員的腐敗動機,增加其廉潔行為的收益,促進公職人員養成自律精神,強化公職人員廉潔從政的心理基礎,有利於在公職人員中培育起一種廉潔政治文化,從而為預防和遏制腐敗提供了支撐與保障。這對於預防和遏制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意義十分重大。

廉政公積金制度優越性的反面,是一個不小的“缺陷”:首先是廉政公積金制度需要一個科學的公務員績效考評、廉政監督體系,而這些在沒有完全建立,惟恐公務員既拿灰色收入又獲廉政公積金的擔憂不無道理;其次是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差距,廉政公積金的標準也理應不同,如何能夠讓設立的廉政公積金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其三是有沒有一個有效的監察機關來保證這麼一大筆錢一定能養出個“廉”字來,會不會造成公務員們一手拿著廉政金,一手繼續腐敗?廉政公積金制度的出臺,亟待相關配套制度的跟上。

拓展閱讀

江蘇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戶口遷出所在市、縣或者處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據第2、3、4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