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生活補貼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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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援,以直接或間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入某種產品,或者對其他成員方利益形成損害的政府性措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生活補貼發放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員工生活補貼發放標準

員工生活補貼發放標準

(一)生活補貼標準,按職工家庭實有人口計算髮給。每人每月糧價補貼金額為二角九分,煤價補貼金額為一角四分。

(二)雙職工或多職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補貼,由一方的單位發給,其他職工可列為家庭人口計算。

(三)職工家庭人口,係指職工同居的家庭成員和雖不同居但住在糧、煤調價地區由職工本人供養的家屬。

(四)在貫徹執行本規定時,必須核實職工家庭人口,以免重複享受或遺漏。

(五)補貼金額按機關,企業單位職工家庭總人口計算,按上述標準補貼後,剩餘部分留作單位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基金,必要時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況,進行調劑。

(六)生活補貼費的經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由財政廳另行核給指標;企業單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財務指標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可由企業成本(商品流通費)開支。這項經費暫時計入工資總額。

職工生活補貼發給範圍

(一)凡在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部門中的吃國家供應糧和以燒煤炭為主的職工,均按本規定發給生活補貼。

(二)對於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凡是工資加年終分紅高於國營企業同類人員的,不給補貼;凡是低於或者與國營企業同類人員持平的,根據本單位的經濟能力,可酌情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得高於同類國營企業人員標準,但虧損的單位可以不補貼。

(三)合同工、臨時工和試用人員,從糧煤提價之日算起,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個月以上的,按本規定標準發給補貼,直髮到辭退為止。工作不滿1個月的不予補貼。

(四)下放勞動鍛鍊幹部、參加學習職工和休養的職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給予補貼。

(五)在農村工作的國家職工及其家屬(非農業戶),家庭生活費用依靠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供養的,並按國家統購價格從當地生產隊購買糧食的。

(六)在上述範圍內行政十四級和相當於這一級以下的幹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總收入平均在20元以內的給予補貼。

(七)下列人員不發給生活補貼:

1、職工家庭成員中有十三級以上幹部或相當於十三級以上的幹部;

2、十四級以下的幹部及職工,其家庭成員固定工資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

3、糧、煤提價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

4、由生產隊供應糧食的.亦工亦農人員;

5、糧、煤沒有調價的黑河專署所轄呼瑪、孫吳、遜克、愛輝、嘉蔭等縣境內工作的`職工;

(八)這次煤炭沒有調整的鶴崗、雞西、雙鴨山、勃利、依蘭、;通河、木蘭、方正、富錦、綏濱、撫遠、饒河、樺川、肇源、巴彥等地享受生活補貼待遇的職工和燒木拌、茅柴、原油、天然氣、煤氣的職工,只發給糧價補貼。

(九)凡是從糧、煤提價之日起,按本規定發給生活補貼的職工,其補貼標準和人數不再調整和變動。現在不應發給的職工,以後不再發給。

(十)享受生活補貼的職工調動工作後,不論其家屬是否隨同遷移,均按調入地區的規定執行。

(十一)對城鎮居民中沒有職工的救濟戶,在糧、煤提價以後,由當地民政部門在救濟上給予適當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