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才智咖 人氣:2.96W

住房公積金對於想購房的朋友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了臨泉縣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歡迎瀏覽。

臨泉縣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______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本人 (姓名)是 (所在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現因 (提取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請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

特此申請。

  單位稽核意見:

  申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蓋章) (本人簽字)

【延伸閱讀】

住房公積金提取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際,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運作及財政、審計和社會進行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工作的管理,所轄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負責承辦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範圍

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調離本行政區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自住住房被拆遷補繳還原房屋差價的;

(九)判刑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 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的。

第五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六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配偶、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

第七條 職工本人、配偶及共同還款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型別的提取。

第八條 職工因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申請貸款後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單職工貸款後可以提取本人的公積金;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貸金額超過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的,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均可以提取。未超出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的,只能提取其中一方的公積金餘額。

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申請辦理每月衝抵職工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提取憑證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所提交的有關證件、合同或票據,應當是真實有效的原件和影印件,經管理中心稽核後,影印件由管理中心存檔。

第十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的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身份證;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夫妻關係證件;

(三)提取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戶口簿或戶籍單;

(四)在職職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證或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書;

(五)委託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填寫《阜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委託書》;

(六)職工購買商品房的,購房合同書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網上備案,首期付款不低於購房總價的30%,建築面積在90平方以下的不低於購房總價20%,契稅發票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

(七)職工購買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部門受理單、地稅發票、契稅發票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

(八)職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規劃許可證、準建證、宅基證或土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

(九)職工因拆遷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拆遷管理部門批准的拆遷安置協議、補找差價的繳款通知單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或已補找差價的繳款憑證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沒有發生實際差價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職工有繼承、受遺贈自住住房的,沒有發生購房實際金額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積金;

(十一)職工自住住房因小修、中修、裝飾、裝潢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子女購房貸款的,不予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積金為其子女還貸。

第十一條 離、退休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應出具離、退休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證明。

第十三條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辦理自營性(即商業銀行)貸款的,憑貸款合同、購房合同、購房發票、還款餘額對賬單、《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可每年提取一次職工繳存12月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到貸款銀行賬戶。

第一次自營性貸款提取後,以後再提取還貸,只需《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還款餘額對賬單和身份證。

凡一次性償清自營性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應提供商業銀行結清憑證,所提取數額不得超過一次性償清餘額。

第十四條 職工調離本行政區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應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提取或轉移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

(一)調離本行政區域的,應當提供調離檔案或商調函;

(二)考研學習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錄取通知書;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出境證件;

(四)本行政區域內調動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租賃房屋,租賃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應提供家庭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和年租金髮票。

第十六條 職工如有因辭職、辭退、解聘、開除等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應出具失業證、解除勞動關係檔案或解除勞動關係的批覆,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職工在職期間因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書、裁定書和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第十八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如有發生重大疾病的,應出具縣級以上醫院鑑定或出院小結,醫療費用在三萬元以上的(以醫療機構稅務票據為準),經管理中心稽核後,給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十九條 職工因購房、建造、翻建、大修、償還貸款本息、支付房租或重大疾病等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得超出實際發生額。

第二十條 職工離退休、出境定居、調離本市或在職死亡等,需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在結息後作銷戶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符合提取條件的,提取金額整取到百元。銷戶提取的不適用於本條。

第五章 提取程式

第二十二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出具有關資料,所在單位核實後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職工所出具的資料不齊全或有弄虛作假的,單位應拒絕出具證明。

第二十三條 職工離退休、調離、在職死亡等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先報停,管理中心封存後再提取。

第二十四條 職工應當持單位證明和有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請,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時應告知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或職工有權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及其職工,或房地產開發商等有關單位出具虛假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依法追回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操作細則,未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或者貪汙、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或者向他人提供提取擔保的,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原有關規定與本操作細則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細則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操作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操作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