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校畢業就業協議書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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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就業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大學學生處

關於高校畢業就業協議書三篇

乙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丙方(學生)_________

為保證就業實習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學校、用人單位及學生的合法權益,甲乙丙三方本著自願合作的原則,經慎重協商,甲乙丙三方承認《_________大學大學生就業實習管理規定》對三方均有的約束力,並達成如下就業實習協議:

一、乙方要求甲方為其介紹丙方從事就業實習工作,其中

1.工作內容:_________

2.工作時間:_________

3.就業實習報酬和福利待遇:_________

二、在辦理實習資訊登記時,乙方在就業實習報酬外應向甲方支付管理費用_________元(即按實際聘用人數,每人管理費_________元或按學生酬金的_________%計)管理費用於為丙方購買人身保險等。

三、乙方在丙方實習期間,不得無故剋扣丙方的勞動報酬。無論乙方辭退或丙方辭職,乙方均需付足學生自勞動開始之日至離開之日的全部報酬。乙方有權根據其用工需要而終止與丙方實習用工關係,乙方終止用工關係需提前10天通知甲方、丙方。如丙方因無故離職,或因表現不佳被辭退,學校將按考勤等校規處理。

四、乙方在_________日以前,將丙方的報酬付給甲方,統一由甲方發放,乙方不直接與丙方發生經濟關係。

五、丙方就業實習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乙方不得安排丙方從事易對人體造成傷害或危險的特殊行業或專業的勞動及違法活動;乙方應對丙方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否則,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但是,甲方應為丙方提供相應的醫療保障,乙方對丙方的'醫療不承擔責任。在工作期間,乙方對丙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人身傷害事故不負責任。有關勞動保護的其他內容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甲方是具體負責指導大學生就業實習的組織管理機構。在工作中甲方教育丙方遵紀守法,執行用人單位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履行就業實習協議中的各項義務,如乙方與丙方發生糾紛,甲方主持調解雙方的爭議。在調解前,乙方或丙方不可申請仲裁和訴訟。

七、乙方有權與丙方簽定有關智慧財產權、保密義務等協議。甲方督促丙方執行上述協議。

八、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班級:_________

學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高校畢業就業協議書 篇2

甲方(就業見習基地單位名稱):

乙方(見習人員):

依據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甲方與乙方就有關就業見習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 就業見習崗位,安排見習帶教人員對乙方進行見習崗位職責帶教培訓。

2、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參加就業見習,服從帶教老師的業務指導和工作管理,遵守甲方規章制度。

3、乙方在甲方的就業見習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補助標準為 元/月,其中含市財政支付的800元就業見習補貼,最長期限為6個月。

5、甲方為乙方辦理見習期間不低於50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就業見習期滿,就業見習協議終止。

7、經雙方協商,甲方留用乙方在本單位就業,雙方應簽訂勞動合同,甲方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8、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落實就業見習崗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做好就業見習帶教職責等,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並可向市或區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提出維護合法權益的訴求。

9、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無正當理由脫離就業見習崗位,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10、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條款解決。

11、本協議一式三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市人交流服務中心一份備案。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高校畢業就業協議書 篇3

畢業生: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

培養單位:________________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一條本《就業協議書》適用於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核准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瞭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瞭解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