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2016年大學聯考招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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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2016年大學聯考招生計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吉林大學本科、高職(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規範招生行為,推進校務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吉林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兩個招生層次;招生形式有全國普通大學聯考統一招生和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單獨招生。

第三條 學校全稱為吉林大學,是國家公辦、教育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註冊地址為吉林省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郵編130012。各學部各學院的本科專業及高職(專科)專業分佈在長春市內的七個校區,分別為:前衛南區、前衛北區、南嶺校區、朝陽校區、新民校區、南湖校區、和平校區。

第四條 學校培養的本科、高職(專科)學生畢業時,學校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吉林大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遵循“公平競爭、權利平等,公正選拔、擇優錄取,公開程式、規範操作”的原則,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招生錄取管理體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集體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決策並指導全域性性工作。學校成立吉林大學招生委員會,以加強招生管理、決策和評價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七條 吉林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工作機構,在本科、高職(專科)招生方面的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規定、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生分專業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

3.制訂並向社會公佈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招生章程。

4.組織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生的招生宣傳,開展招生政策和資訊的諮詢工作。

5.組織實施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生的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組織開展保送生、運動訓練專業學生的提前選撥和錄取工作,開展藝術類和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選拔和資格確認工作。

7.負責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生招生資訊統計、釋出和檔案轉遞工作。

8.組織開展全日制本科、高職(專科)生新生入學資格的複查工作。

9.完成學校和有關招生管理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紀委和監察處作為吉林大學的常設機構,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及教育公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條 學校預留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平衡各省區生源質量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

1.調檔比例。學校在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大學聯考加分專案)提檔。按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具體比例視各省區生源情況而定。

2.院校志願。對於實行順序志願的省區,堅持優先錄取第一志願報考吉林大學考生的原則,當第一志願上線人數超出學校在當地的招生計劃數時,不招收第二志願考生;當第一志願上線人數不足學校在當地的招生計劃數時,可以接收第二志願及其他志願考生。

3.專業級差。學校按照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確定專業,在第一二專業志願間設定1分的專業志願分數級差(包括江蘇)。第一專業志願無法滿足的考生,大學聯考文化課總分減掉分數級差進入第二個專業志願排隊,第二志願及以後志願間級差為零分。

4.優先級別。在考生大學聯考文化課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檔的考生。對大學聯考文化課總分及報考專業順序相同的考生,進行單科成績比較,單科分數高者優先進入報考專業(文史類單科排序為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單科排序為數學、語文、外語)。

5.專業調劑。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願報考學校的考生,如果未能按志願進入所報考的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按大學聯考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取滿額並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

6.各類試驗班。已錄取進入各類試驗班學習的學生,如在校學習期間未能達到學校規定的年度學業考核要求,將按照學校試驗班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轉出手續(詳見吉林大學教務處網站)。

7.理科試驗班(唐敖慶班)。各理科試驗班(唐敖慶班)均只招收文化課總分高於重點線120分及以上的考生,並且理科試驗班(數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物理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計算機,唐敖慶班)要求數學、外語成績均在120分及以上;理科試驗班(化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生物學,唐敖慶班)要求外語成績在120分及以上。

8.退檔。在順序志願投檔的省區,對同批次同一院校志願報考學校未能按志願進入專業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大學聯考文化課總分未達到調劑標準的考生,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未錄滿專業培養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檔處理。按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對未能按志願進入專業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9.徵集志願。當有志願考生的數量不足以完成招生計劃時,學校將徵集志願。經徵集志願仍未完成的計劃,學校將調整到其他生源質量較好的省區錄取。

10.在江蘇省,依據“先分數、後等級”的原則,按照“語、數、外”三科大學聯考總分與“應屆生見A加分”之和,對考生排序並確定專業錄取;當分數相同時,優先錄取符合政策加分投檔的考生。對於科目等級,要求理科選測科目的物理成績為A及以上,另一門成績為B+及以上,必測科目成績均為C及以上;要求文科選測科目的歷史成績為A及以上,另一門成績為B+及以上,必測科目成績均為C及以上(含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和高水平藝術團招生的選測科目要求為2B,必測科目成績均為C及以上。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和藝術類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11.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在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第一、二志願專業間不設分數級差。

12.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學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國防生除外)。

13.本科中的軟體工程專業及在提前批招生的各類試驗班只招有專業志願的考生。護理學專業宜女生就讀。高職(專科)的地質調查與礦產普查專業、水文與工程地質專業、鑽探技術專業、岩土工程技術專業宜男生就讀。

第十二條 特殊類專業錄取

1.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繪畫、設計學類、音樂學、音樂表演、運動訓練專業的錄取辦法,詳見各專業招生簡章。

2.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在各省區投檔後,按大學聯考文化課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3.高職(專科)的藝術類專業,按投檔後的省統考專業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三條 特殊類考生錄取

1.學校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吉林大學後備軍官選拔培訓工作辦公室定向招收和培養國防生,只招收有志願且年齡在17至20週歲(截至入學當年8月31日)、英語語種的高中畢業生,應往屆均可報考,在提前批次錄取。學校按招生計劃在大學聯考文化課總分達到重點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且政審、面試和軍校體檢合格(指揮類專業要求指揮類體檢合格)的考生中,按學校普通專業的錄取原則予以錄取。

2.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學校招生計劃,按招生簡章錄取經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資訊平臺公示的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考生。

3.對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考生、新疆南疆計劃考生、港澳地區及臺灣省考生,按國家相關政策錄取。

第十四條 外語語種要求

1.英語、俄語、西班牙語、日語專業只錄取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韓語專業只錄取外語語種為英語、且母語為非韓語的考生。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所在地省招辦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併成績合格。

2.學校本科的人文科學試驗班(文學與史學,匡亞明班)、外交學、理科試驗班(數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物理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化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生物學,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計算機,唐敖慶班)、理科試驗班(電子科學與技術)、材料化學、電腦科學與技術、電腦科學與技術(網路與資訊保安)、物聯網工程、軟體工程、生物科學、生物技術、生物製藥、生物醫學工程(再生醫學,五年)、臨床醫學(5+3)、口腔醫學(5+3)、口腔醫學(五年)、康復治療學、護理學、藥學、臨床藥學(五年)、信用管理、市場行銷、會計學專業的部分課程將開展漢、英雙語授課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不宜報考。高職(專科)的計算機網路技術、軟體技術專業非英語語種考生不宜報考。若非英語語種考生報考並被錄取,且不能按規定完成學業者,按學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校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學校七個校區具體地址分別為:

前衛南區:長春市前進大街2699號,郵政編碼130012;

前衛北區:長春市解放大路123號,郵政編碼130021;

南嶺校區:長春市人民大街5988號,郵政編碼130025;

朝陽校區:長春市西民主大街938號,郵政編碼130026;

新民校區:長春市新民大街828號,郵政編碼130021;

南湖校區:長春市南湖大路5372號,郵政編碼130012;

和平校區:長春市西安大路5333號,郵政編碼130062。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吉林省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九條 學校招生網站:,諮詢電話:0431-85166420,傳真: 0431-85166226。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投訴電話:0431-85168743。

第二十條 學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吉林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只適用於本年度招生。